法院依法裁判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获赠锦旗

日期:11-20
法官民营企业庆安

原标题:法院依法裁判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获赠锦旗

“感谢李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我们民营企业保驾护航。”11月11日下午,民二庭李斌法官刚刚走出审判楼大门,就被当事人热情地握住了手,同时,当事人将一面绣有“擎法律利剑为企业护航”字样的锦旗送到了他面前。

法院依法裁判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获赠锦旗

这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李斌法官在办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通过对全案的认真审查,依法作出二审判决予以改判,维护了该企业的合法权益。

被告庆安公司系专门从事建筑劳务分包等业务的工程公司,2016年6月8日,原告孙某向被告庆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的银行账户转款75000元,并在款项用途处备注“投标保证金”。后因案涉项目未能中标,孙某要求庆安公司退还其已经支付的投标保证金。庆安公司称其已通过第三人幸某履行了款项退还义务,双方遂因退款问题发生纠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孙某向被告庆安公司转款75000元是事实,庆安公司也认可收到该款项,在孙某未同意庆安公司将保证金退还给其他人的情况下,庆安公司应向孙某承担款项退还责任。遂判决:庆安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孙某投标保证金750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一审宣判后,庆安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由于双方之间无书面合同,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尤其是孙某,始终主张自己与庆安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但是孙某除了举示75000元的转款凭证之外,并没有举示与庆安公司联系洽谈业务以及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据。相反,根据本案第三人幸某的陈述,涉案工程是由幸某作为中介人帮助第三人阳某介绍的,工程投标失败后,其已经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了阳某,并提供了相应的银行流水加以证明。因孙某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更无法推翻幸某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合议庭遂依据“优势证据规则”,结合全案事实,判决驳回了孙某要求庆安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诉讼请求。

法院依法裁判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获赠锦旗

近年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切实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增强民营企业安全感,激发民营经济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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