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不拾遗是美德 贪小便宜惹官司

日期:11-20

原标题:路不拾遗是美德贪小便宜惹官司

路不拾遗是传统美德,即使偶然捡到他人不慎掉落的东西,也应当及时归还,这是小学生都明白的道理。然而,却有人为贪图小便宜却把这样简单明了的道理遗忘在脑后,最终惹上官司。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这样的案件,依法判决“贪小便宜”的当事人赔偿财产损失5000余元。

杨某是经营冻货的个体工商户。2020年3月31日11时40许,杨某去市场进货,驾驶载有10件冻鸡爪、30件冻琵琶腿和10件冻鸡边腿等货物的货车,自重庆市高新区白市驿往江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九龙坡区西彭正森迪大道处时,货车后车门因故障自动打开,掉落了10件冻鸡爪和14件冻琵琶腿,杨某由于专注驾驶并未当场发觉。12时许,杨某在下货时发现货物遗失,遂向西彭镇派出所报案求助,经民警调取监控查看,杨某掉落的前述货物被一辆红色小轿车的驾驶员发觉,下车查看之后悄悄捡走。民警电话联系到该车驾驶员唐某,唐某爽快承认是其捡走,并要求杨某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文化艺术中心取回货物。下午18时,杨某到达指定地点后,拨打唐某的电话便无人接听,杨某无奈之下向大竹县公安局报警。事发几个月后,由于唐某未归还杨某丢失的该批货物,杨某提起诉讼要求唐某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唐某拾得杨某不慎掉落的货物,应当及时返还。杨某掉落的系冷冻食品,若不进行冷冻处理,通过生活经验常识能够判断极易发生腐败、变质。唐某拒不返还原物,且距离唐某拾得货物已经过去四个月的时间,即使其现在返还原物,也不排除货物发生腐烂变质的可能,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价值。唐某的行为已经给原告杨某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故对于杨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唐某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唐某赔偿杨某财产损失5140元。目前,本案即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1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失物并非无主物,遗失物的所有权人本无抛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拾得人不能通过先占取得所有权。拾得遗失物应当及时归还遗失人,这不仅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拾金不昧的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的才处理”的犯罪,即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控告,司法机关才予以处理。

上海一中院开庭审理董忠阳、胡百胜等集资诈骗、寻衅滋事案 北京21日迎今冬初雪 首都机场已联合相关单位进行研判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