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路遇搭讪还被偷拍传上网律师:未经告知就是侵权,打码也不行
突然在街上被搭讪,感到意外的同时也要提高警惕,因为这可能不是一段浪漫故事,而是一次糟心的经历——整个过程被偷拍成视频传到网上,当作搭讪“教学视频”流传于“学员”间。
最近,来自天津的小杨就遇上了这样的烦心事,在短视频平台发现偷拍自己的视频后,她和朋友多次试图维权,但未得到拍摄方和视频平台的回复。
有律师指出,所谓“搭讪视频”有违公序良俗,也涉嫌侵犯被摄录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被拍摄者可以向信息处理者要求及时删除,严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向法院提出民事索赔主张。
小杨被搭讪偷拍的视频。手机截图
路遇搭讪全程被偷拍上传至“搭讪学”视频账号
今年11月,小杨和朋友在天津南开大悦城的一家咖啡店休息时,一位男性前来搭讪,“觉得你很漂亮,可以加个微信吗?”“认识一下,就是你很漂亮想认识下,我想加个微信。”在小杨拒绝之后,该男性离开了。
让小杨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当天这一过程,竟然被偷拍成视频,上传到一个宣传“搭讪学”的视频账号。
事发几天后,一位熟人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偶然刷到了当天的视频,便转发给了小杨。
这是一个名为“搭讪实验室”的账号,账号简介中称“通过作品和直播记录日常搭讪、约会和生活(没有团队,完全真实)”“喜欢成熟有气质的女人,欢迎志同道合的朋友,活动范围天津市区”。
记者注意到,截至11月15日,该视频账号已发布115条类似搭讪小杨这样的偷拍视频。
看到这个视频,小杨非常气愤。“他当时没有跟我说会录视频,更没有说会传到短视频平台上,最重要的是,他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把我的视频放到了公共平台。”
小杨的朋友给该视频账号留言称,“(这是)未经本人允许的偷拍,请你立刻删除此视频,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但该视频博主并未回复或删掉此视频。
“我看到他这个账号发的全都是类似的这种视频,所以我觉得当时要是再私信他也没有啥意义,我就直接举报他了。”然而举报以后,小杨没有收到平台的任何反馈。
小杨的经历并不是个例。
去年7月,小乐在北京三里屯逛街,途中没有注意到有人偷拍。后来回家刷短视频平台的时候,她的朋友发现了一条偷拍她的视频。“其实如果当时他拍完跟我说了,如果我心情好,是会同意他发布在自媒体平台上的,但他并没有经过我的同意就发了,而且配的文案还很下流,评论里就一群男的在讨论……”
去年11月,同样在北京三里屯,小让也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偷拍并传播到网上。“后来我试着联系视频制作方,他们给出的理由是给我的脸打了马赛克,所以不构成侵权。当时我特别生气,因为整个拍摄都是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拍完了他直接就用了,那个马赛克打了跟没打没区别。”
某短视频平台名为“搭讪实验室”的账号,已经发布了115条类似的偷拍视频。手机截图
直播搭讪“教学”为了“运营和变现”
为了解更详细情况,记者以当事人身份多次与“搭讪实验室”账户沟通,均未得到回复。
不过在11月11日15时许,这个账号还开了一场直播。一名所谓的“老师”以第一视角直播在天津和平大悦城、滨江道步行街等场所在街上的“随机”搭讪。
男子自称姓张,边与直播观众互动,边在街上或商场“物色”在他看来“长得好看的”女性进行搭讪。记者观察发现,搭讪的对象主要是独自一人的年轻女性,确定其身边没有其他男性后,他会上前主动搭话,然后夸奖对方长相好看,希望加对方微信。
其间,他也会“听从”直播观众的建议,搭讪镜头中出现的某位女性。直播中,他还向四五十名“兄弟”承诺可以帮忙要“美女”微信,需要的话可以约出来“一起见面”。
该男子还称,“如果你们有人跟我说,‘主播我给你财力支持’,我不敢说天天能给你约出来女的,但基本一周三四天都有女的能跟我出来,我肯定能有办法让她们出来。”
搭讪前后,该男子还会跟直播间观众互动,评价街上的女性,“你们(指直播间观众)这么不挑食吗?”“对这种女的,我根本就没有欲望”“有的女的,穿的袜子有褶皱,看着就恶心,根本不想搭讪”“这女的腿还可以”“我这个微信号小号,全都是搭讪加的女的”……
其间,一名直播观众提问,“光加(微信)有啥用?”该男子回答表示,“肯定不是光加啊,你把我想得太单纯了。”
直播中,大部分被搭讪的女性并未意识到被偷拍,也曾有被拍下的路人(并非其搭讪对象)要求删掉相关视频。
对此,该男子在直播中回应称,“我在外面、在公共场合,拍一下这些东西给朋友们看看,哪一个都不违法、不犯罪,我这个不涉及偷拍,不是在室内,这是在公共场合。我要真的涉及违法犯罪了,平台肯定不让我播了。”
一位直播观众提问,“主播主要目的不是拍视频,主要目的还是找女的吧?”对此,该男子回应称,“总体目的还是为了拍视频,为了运营和变现。”
另一个街头“搭讪教学”账号运营的微信群,群聊记录多和如何搭讪有关。手机截图
律师
搭讪视频有违公序良俗也涉嫌侵犯被摄录人隐私权
类似“搭讪实验室”这样以偷拍偷录盈利的账号并不少。其中一部分是通过直播或上传偷拍偷录视频获得打赏而盈利,另一部分则通过偷拍视频吸引他人花钱报名搭讪/恋爱培训班而获利。
这样的偷拍偷录是否涉及侵权?
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讲师、黑龙江五洲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韩晋表示,制作搭讪视频并公开发布在社交平台上,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未经过被拍摄主体明确同意,都是违法行为,违反民法总则和民法典。
韩晋指出,搭讪视频所拍摄内容涉嫌侵犯被摄录人隐私权。
法律规定的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他指出,大多数情况下,以搭讪方式与被拍摄路人交谈并提出交往请求,本身是一种社会交往方式,只要得到对方的同意不违反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拍摄者与被拍摄者的这种交往互动,同时包含了被拍摄者的容貌、语言、声音、形体、衣着、行动及所处场所等方方面面,属于被拍摄者的社交隐私范畴,从法律意义上应该被认定为隐私权所保护的私密活动。”韩晋表示,如果拍摄者未经被拍摄者的同意,拍摄并记录这种搭讪行为本身就违反法律,更不用说在社交媒体平台公开播放。
他指出,可能有人会认为,很多社交媒体视频中,被拍摄人员的容貌和声音均经过处理,第三人无法识别出视频中的特定人员,“但是由于被拍摄者的形体、行为以及衣着等其他特定可识别特征往往比较多,所以即便作了技术处理,也并非一定能达到无法识别视频中的特定人员的效果。”
此外,搭讪视频所拍摄的内容涉嫌侵犯被摄录人的个人信息。
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行踪信息也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属于法律保护的自然人权利。在前述搭讪拍摄的情况下,往往会暴露被拍摄者所处的空间场所,而拍摄的地点可能就是被拍摄者回家途中、工作必经之路,也可能是拍摄者经常光顾的特定场所。
“这些个人行踪信息,很多被拍摄者并不希望其他人知晓。”他表示,拍摄者无意中暴露的个人行踪,也属于侵犯被拍摄者的个人信息的情形,不只对被拍摄者有民事权利侵犯之嫌,甚至可以为他人违法活动甚至是犯罪活动提供“机会”。
韩晋表示,这些拍摄者的目的不是跟路过的女性交朋友,而是以交朋友为幌子,记录下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利用了这些女性。与此同时,还涉及以此牟利的问题,“这种利润还是建立在他人的付出之上,其中涉及欺骗与隐瞒,这一定是违背公序良俗的。”
北京三里屯太古里树立的告示,提醒顾客防范被偷拍。摄影/新京报记者陈超
维权
被拍摄者可以要求及时删除视频甚至提起诉讼
“有的主播以个人在公共场所拍照也会拍到其他人作为证据,认为自己拍摄的搭讪行为不违法,‘小姐姐’请其删掉视频,他还需要看‘小姐姐’的理由是否符合他的‘标准’才决定是否删掉。”
韩晋指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一方面,其目标明确地拍摄特定路人,也就是特定人员;另一方面,拍摄内容全部是自身与特定路人的特定的交往活动,即索要微信或电话,这种以特定拍摄内容并拍摄特定人员的行为不属于在公共场所无意中拍摄的情形,无法免除法律责任。
作为可能被“无良”拍摄者拍摄的普通人,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
韩晋指出,被拍摄者可以向信息处理者要求及时删除。“这里的信息处理者既包括社交媒体内容提供者(短视频平台账号所有人)也包括社交媒体平台,如果二者没有及时删除掉相关侵权视频内容,被侵权的被摄录者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社交媒体平台和视频提供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严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向法院提出民事索赔主张。”
新京报记者徐美慧视频记者郭薇陈超周博华实习生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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