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奸淫幼女判四年半”:认罪认罚从宽 不等于轻纵犯罪

日期:11-17

原标题:专家谈“奸淫幼女判四年半”:认罪认罚从宽,不等于轻纵犯罪

据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消息,11月13日,该院审理了两起奸淫幼女案件。第一起案件中,近50岁的陈某在自家客厅内把邻居5岁幼女抱至床上实施奸淫行为;另一起案件中,出生于1996年、外地来惠打工的被告人黄某将7岁的幼女诱骗至家中卧室并强行实施奸淫行为。归案后,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惠安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以奸淫为目的,针对无性防卫能力的幼女实施性侵害,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法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均予以采纳,依法分别以强奸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有网友质疑,文中声称“法院裁判,从重处罚”,但判决的结果过轻。“难道仅因为‘二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就可以从宽处罚成这样?”

泉州市一名官方人士告诉澎湃新闻,一审后,两案都处于上诉期,判决未正式生效。

11月17日,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金泽刚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他认为上述判决带着司法实践对待强奸罪量刑的习惯性反映,亦表现出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缺乏正确认识,值得商榷。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亦认为,幼女几乎没有自我保护能力,更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应该严惩强奸幼女犯。

专家:“司法实践中对强奸罪量刑偏低”

金泽刚称,依据各省市自治区的量刑指导意见,各地对强奸罪的判决多偏轻,被告人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半到四年。

11月1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在今年宣判的多起成年人强奸幼女的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或四年以下。据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闽0582刑初1400号,今年6月,被告人王龙在一女厕所内对不满十四周岁的石某实施强奸。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龙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予以从重处罚,且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精神,更应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王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苏1283刑初550号,今年4月,被告人何某甲在明知被害人张某(女,2007年4月28日生)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其在家中发生性关系1次。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强奸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甲积极补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金泽刚分析,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4月修订发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奸淫幼女一人,量刑起点为:4-7年有期徒刑。同时,最高法院还明确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金泽刚认为,在前述由惠安法院审理的两起奸淫幼女案件中,受害人年龄极小,情节恶劣。法院判决可增加刑罚量,在刑法规定的基础刑期10年内,至少可以考虑接近最高量刑起点,即7年有期徒刑。

讨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不等于轻纵犯罪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分析,在这两起奸淫幼女的案件中,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引发争议,实则与司法立场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指出,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该意见亦提及,“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但是,幼女几乎没有自我保护能力,更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应该严惩强奸幼女犯。故最高法院在量刑建议中提到可以考虑适当提高基准刑,法官在量刑时亦可以根据个案,依法从重。

金泽刚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处罚不等于轻纵犯罪。自古以来,强奸罪就是严重的“伦理犯罪”,奸淫幼女犯罪会对孩子心理和生理造成巨大伤害,甚至影响孩子的一辈子,给她们留下严重的心理创伤。《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及,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最高法的量刑指导意见亦指出,量刑应当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金泽刚进一步分析,在惠安这两起奸淫幼女的案件中,明确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但从宽不等于轻纵犯罪。鉴于此,强奸5岁、7岁幼女获刑4年半,是否合乎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也需进一步审视。“类似奸淫幼女的案件,判决6到7年有期徒刑比较合适”。

责任编辑:赖柳华 SN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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