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最高检:一男子携款潜逃、欠11名贫困户在内的44位农民工12万元被判刑
中国检察网11月13日消息,最高检发布三起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李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案情显示,被告人李某某,男,陕西省吴堡县某镇某村村民。2016年,吴堡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对某镇某村的村内道路拓宽工程进行立项,该村村委会负责组织实施。2017年3月10日,村委会与李某某签订村内道路拓宽工程的承包合同,总承包费用18万余元,李某某雇佣农民工进行施工。2017年6月30日,道路拓宽工程竣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将第一笔工程款13万余元转入李某某账户。2017年7月5日,李某某携工程款逃离吴堡县,共欠付包括11名贫困户在内的44名农民工劳动报酬12万余元。政府有关部门多次联系李某某,并责令其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李某某躲匿外地拒不支付。2019年7月6日,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与某镇人民政府联合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李某某在15日之内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李某某逾期仍不支付。后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通报显示,2019年11月18日,吴堡县公安局对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2020年2月1日,吴堡县公安局将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向吴堡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2020年3月17日,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向吴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4月9日,吴堡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通报指出,依法追缴李某某拖欠的劳动报酬,对44名农民工尤其是其中的11名贫困户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检察机关对李某某释法说理,指出其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害了农民工特别是其中贫困户的合法权益。李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并委托家属筹集资金,争取尽快还给农民工。随后,检察机关开展李某某家属的思想工作,使其家属意识到要通过退缴赃款等实际行动,消除李某某犯罪行为的影响,取得受害农民工谅解。2020年3月7日,李某某家属代退了李某某拖欠的农民工劳动报酬12万余元。
此外,本案办理期间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大部分农民工无法外出打工,经济收入受到影响。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李某某家属代退的工资款后,经审查认为符合依法快速返还条件,应及时返还农民工。次日,吴堡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到案发所在村,选择一处空旷地段作为返还工资款的现场,在做好相关防疫措施后,向44名农民工悉数发放了劳动报酬。
责任编辑:赖柳华 SN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