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注“双11”|先涨价再打折?“套路”行不通了
“双11”就要来了,你购物车里的商品价格是最低价吗?商家令人眼花缭乱的促销政策,你看明白了吗?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在官网发布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有奖销售、价格促销、免费试用等促销方式进行了规范,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越来越成为人们的重要消费习惯。近年来,网络促销模式不断翻新,出现了电商平台“6·18”“双11”集中促销、网络“直播带货”等新的促销方式,也催生出许多问题。《规定》施行后,“先涨价再打折”虚假打折、谎称有奖或让内定人员中奖等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将被明令禁止。
虽然《规定》在12月1日生效,但在“双11”之前公布,有利于进一步释放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加强市场监管的信号,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氛围。
有奖销售
什么是有奖销售?
《规定》明确,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销售商品或者获取竞争优势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奖金、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包括抽奖式和附赠式等有奖销售。
经营者为了推广移动客户端、招揽客户、提高知名度、获取流量、提高点击率等,附带性地提供物品、奖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为,都算有奖销售。
不得内定中奖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采用让内部员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中奖等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
六种有奖销售方式被禁
●虚构奖项、奖品、奖金金额;
●仅在活动范围中的特定区域投放奖品;
●在活动期间将带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场;
●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
●未按照向消费者明示的信息兑奖;
●其他谎称有奖等
促销降价
●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
●经营者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
●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经营者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通过店堂告示等方式公开折价计算的具体办法。
(未标明或者公开折价计算具体办法的,应当以经营者接受兑换时的标价作为折价计算基准。)
(全媒体记者冯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