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乘客突发脑干出血死亡,出租车公司该不该赔偿?
出租车可以说是我们生活中特别普遍的交通工具,方便、快捷,很多人出行都会选择乘坐。如果乘客在搭乘出租车过程中突发急病,出租车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呢?近日,长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9年9月28日凌晨,雷某搭乘汤某驾驶的出租车返家,因行程较近,汤某仅行驶约两分多钟即到达目的地。路边银行的监控视频显示,雷某乘坐在副驾驶位,汤某停车时雷某付款给汤某,汤某随即找零给雷某,但雷某并未下车。约四分钟后,汤某关闭发动机并从主驾驶位下车,绕行到副驾驶车门处,随后雷某从副驾驶位倒出车外并陷入昏迷。汤某立即用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拨打“120”电话求救。雷某在医院抢救两天后死亡,病历中载明主要诊断为“脑干出血破入脑室系统”。雷某亲属遂以运输合同纠纷为由将汤某及其所属的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
长寿法院审理认为,从汤某到达目的地停车到雷某倒出车外的时间持续了数分钟,按照生活常识分析,汤某在此过程中应当能够判断雷某存在一定的反常情况。那么汤某作为出租车驾驶员是否应当具有判断该反常情况即属于突发急病的知识和能力呢?根据长寿法院对具有医学专门知识的人员所作询问,脑干出血病人发病急,一般为突然发生,没有先兆,有些病人发病时外部症状不明显,他人不易判断病人的具体情况。对于雷某所患疾病,即使专业医护人员亦难以仅根据其外部表征及时、精准加以诊断,而对于缺乏专业医学知识的出租车驾驶员,更难以要求其能够及时和准确判断相关患者存在突发急病的情况。雷某倒出车外后汤某及时拨打“110”报警并拨打“120”求救,从出租车驾驶员的职业一般要求以及社会对其的一般期待而言,汤某已经履行了其应尽的救助义务。被告在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履行救助义务并无失误,亦未对雷某造成次生伤害,故依法不应承担责任,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审理中,长寿法院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于“死者为大”传统思想支配下的裁判理念予以否定,明白无误地表明了司法的态度,对坚持严格正确适用法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了生动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