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壹现场丨要不回儿子“代管”的210万积蓄父亲看病都得借钱
来源:北京青年报
一年前,父亲将一张存有全部积蓄的银行卡交给儿子保管,并允许儿子用卡里的一部分钱买房,而当父亲向儿子索要卡内剩余钱款时,儿子却认为,父亲当时把卡里的钱全部赠与给自己,拒绝退还。父子双方已中断联系数月。
是“赠与”还是“代为保管”?10月25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获悉,北京顺义法院已审结了这场“父告子”纠纷,一审判决儿子刘某返还属于刘父100余万元。
父亲:
只能借钱生活“儿子把我所有的钱都拿走了”
2019年7月,刘某母亲因交通事故死亡,相关责任方将180万赔偿款打入刘某父亲名下的银行卡内。2019年10月,刘某父亲把自己和妻子生前的30万元存款存入该账户,将银行卡交给儿子刘某,表示让刘某保管,并可以用卡里的钱买房。而当刘父向儿子索要账户内剩余欠款时,发现刘某已于2019年10月30日将卡内210万元全部转至自己的银行账户,认为钱是父亲赠与给自己的,拒绝退还。
在庭审现场,刘父表示,他的儿子当时说要买政策房,因认为买房用不了210万元,就把银行卡给了儿子刘某,让他用一部分钱买房。“当时钱都在我的这个卡上,我认为这卡里的210万元都是我个人的。这些钱是我所有积蓄,我日常的收入来源就是政府给的老人钱和独生子女费共计不到1500元,还要支撑我今后的生活开销。最近我得了病在医治,他把我所有的钱都拿走了,我只能借钱生活。”
儿子:
母亲生命换来的钱“父亲已赠与我用来买房、花销”
刘某则表示,“这笔钱是父亲赠与给我的,父亲在家人在场的情况下,把银行卡交给我掌管使用,用来给我买房、花销。”刘某还称,从感情上讲,父亲在母亲去世后不久就结交了新女友,这笔钱是母亲生命换来的赔偿款和生前积蓄,属于他和父亲二人共同所有,不应当用于满足父亲和新女友的日常开销。
法庭上,刘某提交了和刘父的通话录音,录音中双方均认可卡内的钱可以用来买房。但录音中双方对卡内钱款的使用也有过沟通,刘父曾向刘某索要卡里的钱,通过刘父的描述和被刘某的自认,也可以确认刘父需要钱的时候有权从该卡内支取。
庭审过程中,刘父将赠与合同纠纷案由变更为共有纠纷,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刘某返还112.50万元。理由是诉争的210万元中,90万元赔偿款属于自己,加上和妻子生前的30万元积蓄中有15万元属于自己个人财产,另外15万元中刘父有7.5万元可以继承,以上共计112.50万元。
法官:
应属二人共有儿子应返还父亲超一半的钱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母去世时,其父母均已先于她去世,故刘母死亡赔偿款的属于原、被告二人共同所有,并不归原告一人所有。另外30万元为刘母生前个人积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刘父所有,另一半为刘母遗产,应当由父子二人共有。由于卡内钱款大部分为刘某和父亲的共有财产,在双方没有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况下,该卡由原告和被告任意一方保管均不能视为是另一方放弃财产权利的意思表示和行为。
刘父明确表示过刘某可以用该卡内的钱款买房,但该意思表示是基于刘父认为自身也能享有涉诉钱款的基础上进行的,而非认为自身因授意被告买房后将丧失全部财产的所有权。在刘某保管涉诉银行卡期间,刘父也曾明确索要过一部分钱,双方曾对如何使用钱款进行过沟通。刘某在录音中也自认,父亲如果用钱随时跟自己说。
另外,刘父在没有丰厚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将现有大额钱款一次性赠与刘某也有违常理。基于这种情境,刘父赠与刘某涉案钱款的意思表示并不明确,刘某拿银行卡的行为实则是交付保管物,而非交付赠与物。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返还属于原告刘父的共有财产1125000元。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案件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表示,亲人之间的赠与往往是基于亲情做出,不论原告是否有赠与被告财产的意思表示,被告作为儿女,回报原告的也不应该是纠纷产生后数月的断绝联系。原告作为父亲也要体谅被告在母亲去世后作出这些行为的心情。原、被告双方在至亲骤然离世后,更应该珍惜彼此现在的安康,珍视这份亲情。
尊老、敬老、孝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在养老、继承等方面更加完善,为营造孝老爱亲的和谐家庭提供了更多支持。
通讯员张婷卢丙乾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宋霞
责任编辑:赖柳华 SN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