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借精生子”后婚姻破裂,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该给谁?

日期:10-23
离婚

原标题:夫妻俩“借精生子”后婚姻破裂,双胞胎子女的抚养权该给谁?

“借精生子”遇到离婚纠纷,怎么办?

10月23日,市妇联、市法学会、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主办的“纪念《婚姻法》颁布70周年暨《民法典》婚姻家庭权益保护研讨会”在上海市妇女儿童服务指导中心(巾帼园)举行。

研讨会上,就提及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专家点评认为,采用人工方式生育双胞胎系双方共同商议,双方系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父母。本案中,法院着重考虑双胞胎子女的特殊性,没有按平均原则安排直接抚养人,妻子争取到两个子女的抚养权。

离婚时被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起诉

2005年董女士与丈夫登记结婚,婚后发现丈夫的精子基本无存活率,经夫妻共同决定,董女士通过借精生子的方式,在2013年诞下一对龙凤胎。

然而,随着子女的出生、家庭日益增加的开支、双方老人的介入、两代人不同的生活方式,以及男方长期在外工作的性质等综合因素,夫妻双方的矛盾逐渐升级。

2018年,丈夫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至此,董女士深知这段婚姻已无法挽回,但希望能够争取到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耗时一年,经过数次庭审与证据交换,通过本次案件审理,董女士不仅争取到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同时将男方隐藏、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予以追回并依法分割。

“借精生子”属于比较新颖的婚姻家庭类纠纷。对于这一案例,与会专家点评认为,案例中男女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且系双方共同商议,采用人工方式生育双胞胎,所以,法律身份明确,双方系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父母,享有相应的亲权。

法院也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抚养环境和条件,以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为指导,着重考虑双胞胎子女的特殊性,一事一议,没有过于教条主义地按平均原则安排直接抚养人,这是司法为民的最本真体现。

针对本案中男方在离婚过程中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不诚信行为,专家透露,2021年起实施的《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从立法角度给出了一个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引,相信对有这类非法企图的当事人会起到震慑作用,也会将妇女权益保护力度提高一个层级。

专家:建议设立专门机构处理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诉讼

本次研讨会共收到85篇征文,分别从总则研究、婚姻家庭权益、儿童权益保护等方面着手,全面回顾总结婚姻法实施以来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和谐家庭建设的历史成就,展望民法典新时代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发展前景,共评选出优秀论文14篇。

在下午的分组讨论中,多名论文获奖者与参会的领导、专家、专业人士就获奖论文进行分享与点评。

在“婚姻家庭权益”分论坛中,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助理李琦分享了论文《对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实践重难点问题和解决路径的思考》。分享中,李琦对我国婚姻冷静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的重难点问题进行预判,同时在总结我国离婚冷静期试点经验并借鉴韩国、英国“离婚熟虑期”“反省和考虑期”制度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个人意见和建议。

李琦认为,设置甄别制度(明确离婚冷静期的具体使用对象、条件及除外情形)更有利于保护家暴、重婚等受害者及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增加、完善离婚冷静期的调解与咨询制度,能促进冷静期真正发挥“冷静”作用;细化操作方法可更好地指导实践中对该制度的适用。

上海徐汇区律师界妇联副主席葛珊南在点评中特别强调了民政部门要考虑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诉讼。葛珊南指出,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提出的离婚通过调解意义不大,建议设立专门的机构处理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诉讼,不仅要设立冷静期,还需要和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其中涉及到离婚后抚养人的品行、经济状况等方面,都会对孩子的成长和心理产生巨大影响。

葛珊南还指出,论文中提到的一些措施和观点很有创新性和现实意义,但是实践难度大。例如,甄别制度的实施中如何让行政部门的登记人员来考量当事人双方是否分居;如何甄别冷静期是否会加剧一方的痛苦等。

此外,葛珊南希望论文中提到的调解和咨询配套措施、细化操作方式等方面能引起民政部门重视。

责任编辑:郑亚鹏 SN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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