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无证据证明出租人不同意转租法院:原承租人不承担责任
封面新闻记者姚箬君
一个人将自己租来的铺子转租给第三人,并联系房东出具资料协助第三人申办营业执照等。半年后,转租第三人撤离该商铺,并称是出租人表示该商铺不能对外转租。转租第三人以承租人隐瞒不能转租事实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解除《商铺租赁协议》,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6月,赖某转租一临街商铺经营餐饮给禹某,租期3年。签订《商铺租赁协议》后,禹某重新装修了商铺。期间,赖某联系房东出具《证明》以及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授权委托书、分户表,协助禹某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等。
后来,禹某声称房东表示该商铺不能对外转租,要求其撤离。12月底,禹某撤离了该商铺。禹某以赖某隐瞒不能转租事实,造成其巨大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同时要求赖某赔偿经济损失9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赖某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赖某不得转租该商铺,但赖某提交了房东出具的《证明》及房屋产权证、房屋租赁授权委托书、分户表等资料,证明其转租行为得到房东的同意许可。
禹某主张赖某未经出租人的同意许可进行转租,仅提供与出租人电话录音,未提供出租人不同意转租,要求其撤离商铺的书面函件或通知予以印证。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及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禹某自承租该商铺到撤离该商铺历经半年,期间未有证据证明出租人不同意其装修和营业,认定赖某转租该商铺已经出租人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赖某的转租行为合法有效。基于此,禹某主张由赖某赔偿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赖某与禹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判决解除禹某与赖某签订的《商铺租赁协议》,驳回禹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房屋租赁纠纷是生活中的常见民事纠纷。为避免纠纷,在租房时,要始终保持审慎的态度,通过查看房产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确定房屋所有权人。
如租赁房屋系承租人转租,需让房屋承租人向转租第三人提供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书,或者签署三方租赁合同,确保转租行为有效。同时,索取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所有书面资料作为租赁合同附件,为产生纠纷后解决纠纷提供有力证据。
责任编辑:贾楠 SN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