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西安翻译学院“继承风波”升级:举办者之争涉事双方均已报案
著名民办教育家、西安翻译学院初始举办者丁祖诒去世数年后,他的两个女儿围绕西安翻译学院举办者身份展开争斗,且愈演愈烈。目前,该民办学院的举办者为丁祖诒大女儿丁晶。而据人民日报社陕西分社微信公号“208坊”等媒体报道,丁晶之所以能取得举办者身份,一份虚假公证书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该公证书称:“被继承人丁祖诒生前在西安翻译学院投入办学资金贰仟零贰拾万元整。上述财产是丁祖诒的遗产。”“现丁晶表示要求继承丁祖诒的上述财产,丁涛(丁祖诒二女儿)、丁梦(丁祖诒三女儿)均表示自愿放弃对丁祖诒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在“208坊”刊发相关报道后,西安翻译学院发布声明称,该校已就公证书的来龙去脉及真伪问题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获取的资料显示,经公安机关调查,已查明前述公证书确系伪造。近日,丁梦告诉澎湃新闻,她也已委托律师就该假公证书一事向警方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伪造公证书化解“继承问题”
西安翻译学院位于西安市南郊终南山北麓,是由著名民办教育家丁祖诒先生于1987年创办,目前是陕西唯一一所获批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的民办高校。2020年,该院在软科中国大学排名中居陕西民办大学第一位。
据西译官网介绍,学校构建了“四位一体”的现代大学运行机制:举办者拥有法人财产监督管理权,董事会拥有决策权,校务会独立行使办学管理权,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
2012年3月12日,丁祖诒因病去世。相关文件显示,丁祖诒生前先后向西译投入办学资金2020万元,为该校举办者。《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因为丁祖诒逝世突然,未留遗嘱,西译举办者由谁接任并不明确。其大女儿丁晶于父亲去世后的当年3月19日,当选为西译董事会董事长;二女儿丁涛远在澳大利亚,且罹患癌症昏迷不醒;三女儿丁梦当时尚未在西译工作。据丁梦介绍,她原本自己在外开办学校,父亲去世几个月后她才去了西译任职。
2013年4月18日,陕西省教育厅向西译下发教育部批复称,西译举办者由丁祖诒变更为丁晶。
西译举办者在2013年由丁祖诒变更为其大女儿丁晶。
上述批复是应西译请示作出,西译向陕西省教育厅提交了《西安翻译学院董事会关于变更举办者的请示》,并附有西译董事会关于同意变更学院举办者的决议、验资报告、财务清算报告书、“(2012)西雁证民字1765号”公证书、丁晶关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声明等材料。
其中,“(2012)西雁证民字1765号”公证书是一份关键证据。该公证书显示,申请公证的申请人为丁晶、丁涛、丁梦,被继承人为丁祖诒。该公证书称:“申请人丁晶、丁涛、丁梦因继承被继承人丁祖诒的遗产,于2012年7月18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丁祖诒生前在西安翻译学院投入办学资金贰仟零贰拾万元整。上述财产是丁祖诒的遗产……现丁晶表示要求继承丁祖诒的上述财产,丁涛、丁梦均表示自愿放弃对丁祖诒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不过,这份公证书在多年后被证实纯属伪造。丁梦告诉澎湃新闻,她是在2018年7月才从西安翻译学院的档案里看到这份公证书。“我都是多年后才第一次见这公证书,丁涛更不可能申请这份公证书,她当时在澳大利亚,查一下出入境记录便可知真伪。”
2019年8月19日,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向丁梦出具情况说明称,经该处核实和查档,从未向其出具“(2012)西雁证民字1765号”继承权公证书。
雁塔区公证处否认出示过相关公证书
2019年12月20日,人民日报社陕西分社微信公号“208坊”公开报道了上述公证书造假问题。该报道称,这份假公证骗过了相关的政府部门,丁晶也因此成为了西译的董事长和唯一的举办者。丁涛的丈夫权勇说:“我们后来看到这份公证书非常震惊,当我问到丁晶,她说这份公证书是通过她的下属王小惠(西译党委副书记兼工会主席)找了公证处的熟人做的。”
一石掀起千层浪,这场家族争斗引发外界关注。
骗取办学许可证将被追责
针对上述“208坊”的报道,西安翻译学院回应称,“不实消息称我校举办者本人伪造公证书,并通过继承的方式获取了学校的举办权和管理权。我校已就公证书的来龙去脉及真伪问题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具体情况以公安机关侦查结果为准。”
澎湃新闻获取的材料显示,经公安机关调查,已查明前述公证书确系伪造,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此外,丁梦告诉澎湃新闻,她于10月12日委托律师就前述公证书造假一事报案,并向警方提交了一段丁晶与权勇的通话录音,“她(丁晶)在录音里说,公证书是通过王小惠找人做的。”
《公证法》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前述西译回应还称,“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学校是社会公益性事业,资产不属于举办者个人及其家族所有,原举办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属于学校法人财产,不存在继承问题。现任举办者是学校创始人丁祖诒生前确定并通过董事会选举合法产生的,举办者继任以来,始终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主义公益性办学方向’,新一届董事会及举办者本人也多次声明表示将坚持非营利、公益性办学原则,不谋求任何个人回报。”
《民办教育促进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此后在2013年6月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进行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进行第三次修正。在丁祖诒去世的2012年,适用的是2003版的《民办教育促进法》。
该版本《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民办学校终止后清算财产,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管华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表示,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的办学资金在学校成立后,由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不再属于举办者个人或家庭所有,举办者死亡后,该出资份额不得作为遗产进行继承。虽然举办者的继承人对民办学校的出资份额不能继承,但对因该出资所形成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
管华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变更时要进行财务清算,这就意味着举办者享有一定的财产权益。允许出资份额权益被继承,并不意味着继承人能够直接提取举办者在民办学校的出资份额,举办者的出资份额依然归民办学校所有,只是为第三人继承出资份额权益后享有对民办学校法人的合理回报请求权、管理权等一系列具体而正当的权益提供依据和基础。
“总之,举办者死亡后,其继承人继承的并不是出资份额本身,而是根据出资份额享有的合理回报、学校管理权及其他利益等出资份额权益。”管华表示。
此外,2003版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亦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有“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丁梦认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西译提交虚假证明文件变更举办者骗取新的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进行追究,“西译既然说不存在继承问题,为何要提交假的公证书来阐释和解决继承问题,进而骗取办学许可证。既然丁晶说非营利,那她在加拿大的豪宅豪车又从何而来?”
陕西教育厅工作人员此前接受媒体时表示,待司法机关将此案彻底侦查完毕,确定了是谁伪造的公证书,才能启动行政追查程序。
10月20日,就上述公证书涉嫌造假一事,澎湃新闻先后致电西译党委副书记王小惠及西译宣传部门相关负责人,但对方均未接听电话。
责任编辑:郑亚鹏 SN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