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山东一高校三教师获博士学位后辞职遭拒,一人胜诉校方未执行
“高校教师辞职难”现象屡现,近日,山东潍坊科技学院三名教师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反映,她们陷入了辞职受阻的困境。
其中,两名教师与校方的人事争议已于9月28日在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开庭审理,目前裁决结果尚未出炉。在此之前,另一名张姓教师于2018年7月提出辞职申请,并于当年8月离岗,但至今仍未能办妥离职手续。
张老师因离职与校方产生的纠纷,先后经历仲裁和法院一审、二审,2020年6月,法院终审判决,潍坊科技学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张老师办理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不过该判决迟迟未得到行。对此,潍坊科技学院校长李昌武向澎湃新闻表示:“我们一是依规进行,根据学校的规定办;二是依法进行,她们上法院诉讼了,我们按照法院判的办。”潍坊科技学院代理律师则称:“目前是双方处于胶着状态,并非泾渭分明,在这种情况下暂不执行潍坊中院判决合情合理。”
教师离职遇巨额索赔
潍坊科技学院位于山东寿光市(潍坊所辖县级市),官网介绍,该校由寿光市政府兴办,系全日制应用型普通本科高校,是潍坊国家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验区试点院校、硕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目前有教职工近2000人,全日制在校生3.1万余人。
张老师、王老师、崔老师分别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入职潍坊科技学院。在职期间,上述三名老师先后取得博士学位。但她们都面临相同的问题:与爱人分居两地。考虑到家庭原因及个人发展前景,三人相继向校方提出辞职,但均遭拒。
其中,张老师于2018年6月26日提出辞职,当年7月19日向潍坊科技学院人事处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此后离岗再未在该校工作。
王老师、崔老师与校方签订的读博协议中,没有关于服务期限的约定。
张老师称,她们是事业编制,也与学校签订了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我的合同是2018年8月到期,提前三十天提交了辞职申请。我从提出离职之日就主动要求按照协议返还两年的工资,但是学校不予理睬,不谈赔偿,还一直给我发工资到2019年7月。而直到目前,学校仍不给我办理离职手续。”
今年6月17日,潍坊科技学院英语教师王老师也向潍坊科技学院递交了辞职申请,并主动提出退还请假读博时期的工资或以代课形式补偿读博时间作为对学校的补偿。此后的7月6日,崔姓老师也向校方提交了辞职申请。
不过,王、崔两位老师的离职申请未能获批,紧接着校方发布《潍坊科技学院教职工离职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出台于今年7月13日,于7月27日印发给各院系、处室。
上述离职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定向(委培)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自取得学位证之日起,在校服务年限顺延5年;在职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人员,获得学位返校后,未满服务年限申请离职的,须交回脱产学习期间学校为其承担的全部费用,并按实际服务年限折算赔偿金进行赔偿,根据未满的服务年限,按照每年5万元的标准交纳剩余服务年限的违约赔偿金。
王老师和崔老师均是2020年6月获得博士学位,她们称,在和校方多次交涉离职一事后,校方提出要她们按照新出台的离职管理办法,每人赔偿学校25万元,另外退还各自脱产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
不过,王老师和崔老师均认为,她们提出辞职申请在先,校方出台离职管理办法在后,这一办法对她们二人不适用,而当初她们读博时和校方签订的《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协议》中,并未规定取得学位后的服务期限。她们向澎湃新闻出示的协议中,没有与校方进行服务期限约定。
在屡次交涉无果后,王老师和崔老师分别向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确认她们与校方的聘用合同解除,并为她们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9月28日,两人的仲裁案分别开庭审理,仲裁结果目前尚未出炉。
而早她们两年提出辞职的张老师,在仲裁、一审、二审中均获支持的情况下,潍坊科技学院至今仍未给其办理离职手续。
法院判决生效后校方仍未执行
自2018年6月26日向校方提出辞职,交涉一年未果后,2019年6月,张老师向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2019年7月24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潍坊科技学院自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张老师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调手续。
寿光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潍坊科技学院上诉后被驳回。
潍坊科技学院对上述仲裁结果不服,诉至寿光法院,请求判令不给予张老师办理人事档案及保险关系转调手续。2020年1月19日,寿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潍坊科技学院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其应及时为张老师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该一审判决书显示,寿光法院审理查明,张老师于2007年8月到潍坊科技学院工作,系该学院在编人员。2013年8月29日,潍坊科技学院与张老师签订“委托培养攻读博士协议”,约定潍坊科技学院同意张老师到韩国建国大学攻读英语语言文学研究方向英语语言学与英语教学学位。脱产两年,自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后的在校服务期限,根据其离岗学习或离岗写作论文期间学校所发的工资以及取得博士学位后报销的经费总额,按照每500元在校服务一个月计算(最多按120个月计算)。如服务期限内调离学校,所发放的工资和报销的经费按实际服务月数冲销后,余额如数返还学校。
法院查明,张老师脱产学习两年,并于2018年8月取得博士学位。2018年7月19日,张老师通过邮寄方式向潍坊科技学院人事处寄发辞职通知书。2018年8月后张老师未再到潍坊科技学院工作,该学院为张老师发放工资、缴纳保险至2019年7月。
寿光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的争议有二:其一,张老师与潍坊科技学院之间的劳动合同及博士委托培养服务协议是否已解除;其二,张老师要求为其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否有法律依据。
关于第一点,寿光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据上述查明事实,张老师所涉情形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以及解除,其与潍坊科技学院签订的博士委托培养服务协议亦随之解除。潍坊科技学院若认为张老师违反博士委托培养协议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及法律规定另行主张违约金。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潍坊科技学院应及时为张老师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中,《劳动合同法》对此事项时限的规定是十五个工作日内。
最终,寿光法院一审判决,原告潍坊科技学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张老师办理人事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潍坊科技学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潍坊中院。2020年6月1日,潍坊中院驳回了潍坊科技学院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不过,该判决生效后,潍坊科技学院至今仍未主动执行。张老师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寿光法院已于8月19日立案,目前仍未执结。
据张老师介绍,两年前辞职时,她已经联系到济南一所大学去工作,但由于潍坊科技学院一直扣押她的档案,不给她办理离职手续,导致她至今无法入职。
就上述三位老师辞职一事,10月11日,澎湃新闻致电潍坊科技学院人事处负责人,但其表示不便接受采访。随后,该校校长李昌武就此事向澎湃新闻表示:“我们一是依规进行,根据学校的规定办;二是依法进行,她们上法院诉讼了,我们按照法院判的办。”澎湃新闻询问,张老师的案子二审终审了,判决已生效,为何不执行判决。李昌武说,“我们委托了律师,他向你解释一下吧。”
潍坊科技学院代理律师表示:“按照协议约定,她(张老师)在约定的博士毕业后最低服务期一天也没有履行的情况下单方面违约,除了应该如数退还读博期间学院为其发放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可是张老师连一分钱都不想返还。”
就张老师的违约金问题,潍坊科技学院于7月22日向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裁决张老师返还工资及利息、支付违约赔偿金共计37万余元。
寿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裁决张老师向潍坊科技学院返还工资17.7万余元,张老师对此不服,目前已诉至寿光法院。
2020年9月1日,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裁决,张老师返还潍坊科技学院工资177076.64元,于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驳回潍坊科技学院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工资包括: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张老师脱产学习两年期间的工资11万余元;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张老师离岗后学院所发工资6.4万余元。
对于退还工资的仲裁结果,张老师不服,目前已起诉至寿光法院。她表示,“一定会执行法院的判决,只是不明白学院为什么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给我转档案。我提出辞职两年,学校拖着不办,给我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前述潍坊科技学院代理律师称:“目前是双方处于胶着状态,并非泾渭分明,在这种情况下暂不执行潍坊中院判决是依法有据,合情合理。”
责任编辑:张玉 SN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