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快评丨医院拒救门前伤员,“脱岗会开除”不是理由
生命健康安全面前,其余一切理应让步,这是起码的常识,也应当是医院从业者最基本的职业操守。
10月7日晚,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北湖医院(以下简称“北湖医院”)正门外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伤者急需救治,司机及亲属三入该医院寻求帮助,却无一人出院将伤者拉进医院。无奈之下,司机再度拨打120,等待近40分钟后,120急救车将伤者送往14公里外的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总院进行救治。
8日,北湖医院负责人回应:医院确有规定值班医生不能脱岗,护士、保安也一人一岗,“请当事人予以理解”。
↑事故现场,黄圈处为发生车祸的汽车与摩托车,蓝圈处即为北湖医院入口
事有轻重缓急。在交通事故伤员急需救治,司机董先生及亲属三入该院求援的情况下,竟无人出手相帮,医者仁心救死扶伤的职业操守去了哪里?说来真是咄咄怪事。
如果说,急诊科值班医生只有一人在岗,确实不能跑开,要是有个急诊病人,没人应对,出了闪失没法交待,这可以理解。可是,偌大一个综合性医院,其余医生、护士乃至护工、保安呢?难道真就窘迫到安排不出哪怕一个人?
从媒体报道来看,“17点27分,当董先生母亲向一名女医生求助时,现场围着多名医院护士和保安”。如场景确凿,却无一人迈步,实在让人看了寒心。
院方解释称,保安也是一个萝卜一个坑,“一个人看一个门,还得量体温,还得管秩序”。这样的说法,未免牵强。不管从什么维度来看,测体温、管秩序等工作的优先序列,均没有及时抢救伤员来得重要。生命健康安全面前,其余一切理应让步,这是起码的常识,也应当是医院从业者最基本的职业操守。
至于有医生称“我们医生脱岗属于医疗事故,得给我们开除”,“脱岗即开除”,且不论任何具体情形,一方面暴露出医院管理逻辑上的强硬,一方面也显示出个别医生对现实具体情形缺少足够的认识判断。
若有医生、护士或保安权衡过后,抽身抢救伤员,在法律上,属紧急避险行为。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1条与《民法总则》第182条规定,造成损害不负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若因脱岗救人不得已给单位(医院)造成一定利益损害,民事责任依法由引发险情的人,即该起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承担,所以,“脱岗救人会被开除”的后顾之忧完全可以打消。
更何况,如董先生所述,拨打120后,因事故地点离该院最近,120急救指挥中心根据“就近、救急”的院前医疗急救原则,称最好是让该院出个板车,或让医生或护士出来看看情况。所以,在此情形下,该院医生出门施救,也是符合120急救指挥中心的调度策略。相反,涉事医院以医生、护士、保安都是“一人盯一岗”,不得脱岗为由,无视调度,也有违国家卫计委《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中“不得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规定。
所幸,事故伤员在空等近40分钟后,被120救护车送往14公里外的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总院,还好未出现大碍,只是小腿折断了两根骨头。若是如此舍近求远,导致什么严重后果,涉事医院能担负耽误抢救的责任吗?
回溯事件过程,相关医院及当地医卫主管部门,对该院涉事医生无视120急救指挥中心调度意见,怠于安排人员接诊抢救伤员的行为,也应进行追问,以正医风。
此外,该院的院前医疗急救响应机制为何失灵?问题出在哪里?更须加以检视,从制度层面查漏补缺、健全完善,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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