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设置临时停车设施将无需审批
武汉晚报讯(记者陈奇雄通讯员程斌)昨悉,《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于10月30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设置临时停车设施不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公共停车设施可销售部分产权,以鼓励大家在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立体停车设施,鼓励在城市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2020年7月17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武汉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20年10月30日起施行。本报记者从武汉市停车场及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工作指挥部了解到,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在公共停车设施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普遍存在土地难找、审批难通过、投资难落实等困难和问题。
《办法》从专项规划、土地供应、建设审批、施工验收和系统管理五个方面,对建设停车设施事项进行了规定。如规定人流密集和停车困难的医院、老旧小区、旅游景区周边实行旧城改造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在规划建设城市绿地、广场、道路时,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同步规划建设地下停车设施。
在《办法》中,简化了停车设施建设审批程序。设置临时停车设施的,只需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规划、城管、交管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或相关综合协调制度)审定,不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以节省前期审批时间,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针对建设停车设施收回成本周期长,经营成本高等问题,《办法》规定,凡是利用社会停车场用地建设独立公共停车设施,允许销售不超过总停车泊位数30%的停车位产权,产权期限不超过40年。
同时,允许公共停车设施配建商业设施。《办法》规定:“凡是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和利用现有城市道路、广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地下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且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的附属商业设施(不含停车设施管理用房、停车辅助设施的占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