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网上订购500台测温仪,最终1台都没到货!法院这样判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体温枪等防疫产品成为抢手货,刘某在付款十余万元订购防疫产品后,却不曾想对方竟然无法交货,还玩起了失踪。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涉疫情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剩余货款64500元。
2020年3月,正是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之际,疫情防控的相关物资需求量急速上升。原告刘某与被告黄冈某公司于3月2日通过互联网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方在被告公司处购买非接触式红外热成像测温仪,数量500台,总价155000元。双方同时约定:3月3日交付全部约定产品,被告公司以顺丰物流发货运输,如2020年3月3日货发不出给原告方,则被告黄冈某公司向原告方立即退款,并支付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刘某向被告方指定银行账户转账支付货款155000元。此后,刘某多次联系被告公司负责人,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不予发货。经刘某多次催收,被告公司退回货款90500元,之后,被告公司负责人便不再回送信息,亦无法与公司进行协商沟通。无奈之下,刘某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公司退还货款并赔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黄冈某公司签订了的买卖合同,约定了买卖货物的品名、数量、价格、交货时间、违约责任等要素,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刘某作为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即如约支付了全部货款,被告黄冈某公司作为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其逾期未交付货物,已经构成违约。从被告黄冈某公司不能交付货物,事后向原告方返还货款的行为来看,双方已经就解除合同、返还货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应当视为已于被告方退款时协商解除。合同解除后,原告方购买货物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故其要求被告方退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由于双方签订合同时正处于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时期,且买卖的标的物系疫情防控相关产品,客观存在货物不能按期交付的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之规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订单或者交付货物,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刘某要求被告黄冈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