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谁在定义“被害人有罪论”?

日期:09-27
被害人

原标题:人民法院报:谁在定义“被害人有罪论”?

近日,高校对女性的安全提示屡屡引发争议。

人民法院报:谁在定义“被害人有罪论”?

中国美术学院《新生安全知识手册》在性侵害产生的因素中仅罗列了“女生自身的内在因素”,如注重打扮、长相漂亮、处事轻浮、无力自卫、意志薄弱等。引发网友质疑后,作为内容出处的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大学生安全知识读本》表示将予以修改。

人民法院报:谁在定义“被害人有罪论”?

此前,广西大学“女生安全攻略”就曾引发社会热议。该攻略建议女生“不要穿过分暴露的衣衫和裙子,不低胸、不露腰、不露背,防止产生诱惑”。

而另一端,深圳公安曾于2018年向女性公开宣告:“世上好看的小裙子,你尽管去穿!地铁上的色狼,我们来抓!”与之相望的是,北京公安32支猎狼小组自成立以来,累计拘留流氓滋扰人员840余人。此前中国银保监会一李姓处长在“猎狼行动”中被当场抓获,被行政拘留10日。

如何合理而不冒犯地提示女性远离性侵,除了犯罪预防外,也被纳入性别偏见、“受害者有罪”等宏大讨论。一方观点认为,以上提醒仅在从既往经验提示女性远离风险,不是歧视;而另一方则认为,性侵应当归责于男性,防止男性实施性侵,比防止女生穿吊带更重要。

被害人不因受性侵而有原罪

事实上,“被害人分析”一直是犯罪观察中的重要课题,也是犯罪预防的必要考量。从实证角度对风险特征进行分析并预警无可厚非,这样的公开提示是否可取实际上取决于两个要素:

第一,“打扮”“漂亮”“轻浮”“暴露”是否和性侵发生有科学、合理的因果关系;

第二,提示是否能够传达科学理念,助力犯罪预防,而非助长偏见。

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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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人会觉得:难道“漂亮暴露轻浮容易被性侵”不是一个常识?

这个“常识”来源又于哪里呢?可能来源于影视作品、幸存者偏差,也可能来源于迫切需要指摘被害人有错,来获得“如果我没错就不会被侵犯”的安全感。

将性吸引力作为性侵原因,忽略了性犯罪和正常性行为的区别:性犯罪中对性的满足方式是异常的,不仅仅在于个体差异,还在于在认知心理中产生了不正当的生理需要和性欲冲动。在犯罪动机中,除了性需求,还包含自我确认、自我展示、充实生活、征服他人、报复等诸多层面,已不局限于性,也不能简单地和性吸引力挂钩。

理论之外,在对性侵犯案件的实证分析中也无法找到性吸引力维度的论证。而提示女性注重在夜晚和夏季提高防范,是完全合理的,因为统计表明北半球国家强奸等性犯罪从三四月开始递增,六七月达到高峰,冬季则明显减少;嘱咐在交友中提高警惕也无可厚非,“熟人强奸”在性侵案件中比例极高,在上海市某区的统计中, 85.11%为熟人作案(金泽刚、朱严谨:《性犯罪被害人特征实证研究》),而根据2010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披露,未成年人被性侵案中40%为“约会强奸”。

但将“意志薄弱、难拒诱惑”作为诱因,则是一种以偏概全。性侵总体可以分为暴力性性犯罪、性违法行为、性变态行为,在相关调研中,136起案件中有114名性犯罪人使用暴力手段,居前手段为持刀、扼颈、捂堵口鼻(金泽刚、朱严谨:《性犯罪被害人特征实证研究》)。我们不鼓励在面对暴力犯罪时一味强行抵抗,更不能将受害人“胆小懦弱”当做犯罪诱因。

新的“常识”也在崛起。2018年比利时“What were you wearing?”展览中展示了18套被害人被性侵时所穿的衣服,包含了T恤、裙子、衬衫、长裤、运动服等。这些普通的衣物显然与所谓的“性吸引力”无关。

“What were you wearing?”展览。图片来源网络

“What were you wearing?”展览。图片来源网络

当有人试图桃色性侵犯罪,将性吸引力、抵抗不力与性侵关联时,我们首先应当记得,这是一种血色的暴力犯罪,和抢劫、伤害并无本质不同,被害人不因受侵犯的是性自由而有原罪。

注意,在被侵犯的性自由中,既有女性的性自由,也有男性的性自由;有成年人的无力抵抗,也有孩子的不知抵抗。2015年8月29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被变更为强制猥亵、侮辱罪,法律开始认可男性也是性侵的被害人。

这当然不是说受害人分析或风险预警毫无意义,而是说我们应当以切实减少性侵为目的,进行科学而友善的提示。在信息传导的链条中,表达被解读为善意,往往比出于善意表达更重要。

“她漂亮、她穿吊带,她被性侵了,但不是她的错,是他的错”,和“她漂亮、她穿吊带,她被性侵了”也许将导致完全相反的结论:前者导向“小裙子你尽管去穿,色狼我们来抓”,而后者导向“不要穿暴露衣衫,防止产生诱惑”。

为何会有“归咎被害人”的观点?

事实上,不局限于性侵犯罪,归咎被害人乃至被害人自我归责都是极为普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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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入室盗窃、激情杀人,部分被害具有强烈的突发性和偶然性;但我们同时执着于在消极事件和意外中探讨为什么。“荡妇羞辱”“受害者有罪”的观点不能简单等同于性别歧视、道德优越,背后亦有在面对不确定风险时,旁观者急于通过归责他人来营造心理暗示:

“只要我不这样,我就不会被侵害。”对于受害人而言,自我归责的情绪冲动则更加强烈,证明“我有错我活该今后我能避免”似乎比“我没错我倒霉”更利于自我的重建。

而性侵的特殊性则是,男性确实比女性表现出更高的性自信:女性拒绝的举止被男性解读为“半推半就”,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在相关调查中,23%的女性报告自己曾被强迫进行性行为,对应的男性则只有3%承认进行过强迫性行为(戴维·迈尔斯:《社会心理学》)。

在这种特殊的性心理差异和受害人心态下,大张旗鼓的“女性无罪”尚不能有效保护女性、消除耻于求助、报警的受害暗数,何况是言未尽意的“安全提示”。

更令人担忧的是,如同犯罪人会形成标签而重复犯罪,被害人同样会由于社会观念将受害者身份自我内化,对性侵容忍,进而可能再次被害;而罪犯则通过羞辱将性侵合理化,可能再次实施性侵。

通往地狱的道理,往往由善意铺就。在追求美的国度里,在青春流淌的园地,视美与青春为危险,是一种遗憾。

关爱女性、预防性侵犯罪,猎狼需要,提示也需要。

责任编辑:郑亚鹏 SN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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