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学生刺死滴滴司机为何判死缓,限制减刑能否减刑?
9月24日下午,湖南常德中级人民法院对“大一学生因厌世刺死滴滴司机”案作出一审宣判,该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杨佰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限制减刑。
2019年3月23日深夜,常德市大一学生杨佰淇因悲观厌世,网购匕首,刺死四十三岁的滴滴车司机陈红,随后自首。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佰淇被诊断为抑郁症。
杨佰淇故意杀人案一审判决书部分内容。
这一审判结果引发网友热议:犯故意杀人罪为何不判处死刑?
9月24日晚,知名刑辩律师、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祥瑞告诉澎湃新闻,本案中杨佰淇在实施危害行为时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其犯罪时的精神状态与正常人是有区别的,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判处死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同时也考量了其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此外,其近亲属代为承担了被害人的丧葬费,也是一个酌定情节。
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贺律川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非一项单独的刑罚,它仍然是死刑,只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死缓在一定情形下,仍有被执行死刑的可能。
为何不判死刑立即执行?
在宣判一审结果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9月24日发布消息称,该院认为,杨佰淇故意杀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案发后,杨佰淇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近亲属代为赔偿了丧葬费,经鉴定杨佰淇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邓祥瑞认为,被告人杨佰淇没有被判决立即执行死刑,网民普遍带有气愤的情感,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从司法来讲,需要考量的因素更多,判决结果是司法裁量权的范畴。邓祥瑞提到,该案件涉及非常严重的暴力犯罪,因此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作出了限制减刑,这是必要和正确的决定。
贺律川表示,死缓在一定情形下,仍有被执行死刑的可能。《刑法》第五十条有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贺律川认为,法院在具体量刑时,需要考虑被告人所实施行为的所有主客观因素。除如前所述的情形外,杨某还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其处以死缓,并限制减刑,仍是适用死刑,并非对其减轻了处罚。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认为:“对人类心灵发生较大影响的,不是刑罚的强烈性,而是刑罚的延续性。”
判处死缓,并且限制减刑,对于一般犯罪分子而言,是除死刑立即执行以外的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执行手段了。尤其是对于一名抑郁症患者而言,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限制减刑,究竟哪种惩罚对其更具有惩罚力度,作为置身事外的旁观者,确实无法作出评价。
值得注意的是,被害滴滴司机妻子田女士24日告诉澎湃新闻,自今年1月3日开庭后,被告人及家属未向他们道歉,仅赔偿过5万元的安葬费用。因被告家属不同意赔偿等原因,他们撤销民事诉讼,希望重判被告人。
贺律川指出,杨佰淇及其家属并未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法律仅规定,对于积极赔偿,并与受害人及其家属达成和解的,可以从宽处理。但反过来讲,并不意味着不积极赔偿就一定要对其从重处理,甚至处以极刑。这里只能作正面理解,不能反过来推敲。否则,一个富人犯罪,他完全可以靠经济实力为自己“免死”,这样只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公平。
限制减刑是否可以减刑?
我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限制减刑是否可以减刑?邓祥瑞认为,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减刑的。杨佰淇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在这之后,原则上不得再减刑。
贺律川称,如判决生效后,杨佰淇通过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或许会有重归社会的一天。除了对被告人判处相应刑罚,全社会或许应该关注到为何出现以及如何防范此类事情的发生。
邓祥瑞认为,消除这类悲剧,还是要着力于加强和优化社会治理,强化爱的教育和尊重生命的意识,消除戾气,促进社会和谐,也包括改善民生,重视对特殊群体的关爱和疏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