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都知道醉酒不能开车,喝醉酒走路违规也要担责!
随着醉驾入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公众对“醉酒后独自步行上路”即“醉行”的危害性普遍重视不足。事实上,“醉行”的危险丝毫不亚于“醉驾”,极易引发严重交通事故。
今天上午,北京西城法院通报,该院两年多以来审理了8起涉“醉行”交通事故纠纷,醉行者或死或伤,却都承担了同等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法官表示,不放任醉酒者自行出走,才能从根源上预防事故发生。
醉酒横穿长安街被连撞
醉行者致残仍要担主责
在西城法院通报的一起典型案例中,醉酒的李先生在夜里步行横穿长安街,先是被鲍先生驾车撞倒,继而又被司机赵先生驾车从身上轧过。经此事故,李先生构成十级伤残,鲍先生的车辆损坏,赵先生则在事发后逃逸。
交通队认定,李先生为事故主要责任,两位司机均负次要责任。随后,李先生诉至法院,向两位司机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28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醉酒状态下,违反交通法规,贸然进入封闭的机动车道,是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60%责任。鲍先生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赵先生在发生碾压行为后未停车保护现场,二人也存在过错,均等分担40%责任。法院判令鲍先生投保的保险公司、赵先生及其保险公司共赔偿李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8万余元。
8起纠纷醉行者都是中年男人
无一例外被判承担事故责任
西城法院民一庭法官刘敏介绍说,从2018年1月至今,西城法院共受理了8起涉“醉行”的交通事故纠纷,醉行者全部是30岁至60岁之间的中年男性,平均年龄47岁。“这和我国饮酒文化息息相关,一般男性中爱好饮酒者居多。”
从损害后果看,半数案件中的醉行者在事故中死亡,另有3起案件的醉行者出现急性闭合性腹部损伤、急性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发脑挫裂伤等伤情,导致十级至一级不等的伤残,仅1件案例中的醉行者受轻微伤。
虽然醉行者在事故中大都受到重创,但在认定责任时,饮酒却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刘敏法官说,我国交通法规虽未禁止行人饮酒或酒后通过道路,但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机动车道,不得在车行道坐卧、停留、嬉闹,不得追车、抛物击车等。涉“醉行”交通事故通常由行人交通违规行为引发/p>
“醉行”危险不亚于“醉驾”
危害性未得到普遍重视
“当酒精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人对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大大降低。”刘敏法官说,这8起案例中,所有醉行者都出现了进入机动车道、坐卧于机动车道、翻越护栏、边走路边打电话、闯红灯等违法违规行为,醉行者交通违规率高达100%,是引发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再加上涉“醉行”案件的事发时间多在夜间或凌晨,光线昏暗、视野条件差,醉行者一旦出现交通违规行为,机动车避让难度极大,极易酿成严重的交通事故。
“‘醉行’的危险丝毫不亚于‘醉驾’,但无论是饮酒者本人、家属、同饮者抑或其他民众,对‘醉行’的危害性普遍重视不足,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意识上的疏忽,也为人祸埋下隐患。”刘敏法官说。
法院建议
不放任醉酒者自行出走
从根源上预防事故
为减少涉“醉行”交通事故纠纷,西城法院建议行人饮酒后慎重自行。当聚餐饮酒后,未饮酒者或醉酒者家属应及时介入,不应放任醉酒者自行出走,可从根源上预防交通事故。
另外,机动车司机也应时刻谨慎驾驶,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遇紧急状况,第一时间采取制动措施。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拨打120抢救伤员并向保险公司报案,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理事故。还应尽可能安装行车记录仪,避免在没有监控视频的区域发生事故难取证。另外,可以上足保险,避免出现损失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额度,司机自身无力赔偿的情形。
法院还建议保险公司搭建车主、伤者、保险公司的三方协商机制,并进一步优化理赔程序,精简理赔流程,在保险合同约定框架内,尽快理赔到位,避免矛盾激化。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