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场埋尸案办案人盗刷涉案人34万,这剧情是怎么发生的?

日期:09-16
操场埋尸案

原标题:操场埋尸案办案人盗刷涉案人34万,这剧情是怎么发生的?

身为执纪监督人员,能在办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盗刷被留置人员银行卡,个中漏洞显然值得梳理和反思。

▲“操场埋尸案”涉案人员银行卡被盗刷34万盗刷者为区纪委办案人员。

没想到,备受关注的“操场埋尸案”,还能衍生出这样的番外篇——涉案的时任副县长在留置期间,被办案人员盗刷34万元。

据澎湃新闻报道,新晃县因“操场埋尸案”被处分的干部龙某在接受调查期间,负责办理该案的纪委监委工作人员杨某辉,多次盗用龙某银行卡和支付宝“花呗”内资金,盗刷银行信用卡并冒充她的身份在多个平台贷款,共计34.84万元,用于赌博和还款。被举报后,杨某辉已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作案者被判刑,是罪有应得,但身为执纪监督人员,能在办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盗刷被留置人员银行卡,个中漏洞显然值得梳理和反思。

去年年中,“操场埋尸案”曝光后,因为性质恶劣的作案手段,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最终案件告破,多名公职人员被处理,受害者家属也终于等来公平正义。没承想这并非案件的结束,还冒出这样离谱的案中案来。

此案匪夷所思的地方在于,“操场埋尸案”本就是举国关注,并且有湖南省一级介入,各方重视程度超出普通案件。但杨某辉却依然敢下手,监守自盗。并且据龙某的说法,在发现异常后,杨某辉也没有遮掩,而是承认问题,但就是还不上钱,最终龙某不得已而举报。

杨某辉盗刷的钱款,最终被用来进行了网络赌博,还不上钱,也是因为窟窿实在太大。身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却从事网络赌博,这已经是违背了相关法规纪律;利欲熏心,利用职务便利盗用他人钱物,更是“错上加错”。这样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纪检队伍的廉洁奉公形象,也非法治所能容。

目前这起衍生的案中案已经审结,知法犯法的杨某辉,为其行为付出了相应的代价,这一切可谓自食其果。但从吸取教训、防微杜渐的角度讲,杨某辉能轻易盗刷龙某的卡与手机虽是个案,但警示意义不容小觑。

值得一提的是,类似打涉案人员被扣押款物主意的情况并非个案。就在这几天,“江西女子被羁押,办案民警却用其手机消费6.6万”一事,同样引发关注。

事实上,为了规范扣押款物的管理,各部门都出台过相应的法律规章。比如,公安机关有《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检察院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纪检部门同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

这些法律规章文件,不仅严厉禁止贪污、侵占、截留、挪用涉案扣押款物等行为,对涉案款物的扣留、封存、移交、保管和监督,每一环节都有严格明确的要求。以后者为例,其中明确提到,“涉案物品应当由纪检机关指定的部门集中统一保管”,根据物件的种类进行封存。同时,按照要求,“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涉案款物管理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那么在此案中,这种集中统一保管措施,是否严格执行到位了?监督检查环节是否有漏洞?这些都值得复盘。有个细节是,在龙某被留置的160天内,盗刷银行卡、盗用身份信息贷款的行为,是分几次进行的。若监督约束机制够灵敏,或许在他刚伸手时,就该触发“警报”。

那些追问都有待进一步解答。不管怎么说,无论是纪委工作人员,还是公安机关、检察院的相关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接触涉案扣押款物的天然便利。一旦发生盗窃犯罪,办案人员把自己给“办”进去了,对相关职能机构的公信力和形象,都会带来巨大的伤害。正因如此,既有的涉案扣押款物管理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到位,建立不容逾越的贪腐盗窃防火墙,绝不容内部“硕鼠”暗中捣鬼。

责任编辑:郑亚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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