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家人吵架,老太怒从20多楼扔下电风扇!不公布房号?南京一小区的业主群炸了
高空抛物被喻为悬在城市上空的杀手,对于高空抛物行为,不管出于何种因素,城市居民对此可谓深恶痛绝。
12日晚上,南京建邺区崇文金城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一台电风扇从二十多层高空坠落,砸在小区楼下休闲区域瞬间粉碎,幸好没有砸到人。
事发后,小区物业排查了两个多小时,找到高空抛物者并报警处理,她是一名租住在这里的老太太,因与家人发生争执情绪失控一气之下扔下一台电风扇。此事引发业主群情激奋,目前,经过协商该户租客已经被房东劝搬离。
电风扇从天而降炸裂四溅
12日晚上9点多钟,“啪——”的一声清脆的响声,崇文金城21幢楼南侧休闲区域步道上一异物在地面炸裂四溅。这一高空坠物事件尽管没有砸到人,随即引起小区多位业主的关注。很快,有的在业主群里询问和声讨,有的通知了物业。
当晚,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查看,并调阅监控录像。现场的碎片七零八落,分散得较远,从塑料碎片以及一块控制面板初步判断是一台电风扇。电风扇属于小家电,“有人从楼上抛下电器”、“有人高空抛物扔下一台电风扇”,这一消息像炸开锅一样在业主群里传播,从事发当晚到13日一直在播散,从D区业主群传到A区业主群。业主们说,坠落地点就是休闲区域,白天和傍晚通常会有人散步或坐那儿闲聊。
13日,该小区的物业向业主出了情况说明:
2020年9月12日晚间21时30分左右,D区21幢住宅楼南侧发生高空抛物事件。接报后,当值领班第一时间安排秩序员上楼逐层排查,监控室通过录像调取21幢南侧视频录像,锁定抛物所在楼层及房号(晚间天黑,加之楼层灯光反射,排查相对困难)。取得相关证据后,服务中心报警说明情况。凌晨00:20分左右,警方接警并到场,检查录像后锁定当事房号为21幢高层区某户,上门对责任人进行警告和处理(形成书面材料备案)。
经过了解,系住户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母亲情绪激动之下将电风扇抛至阳台窗外造成高空抛物事件。与此同时,物业服务中心通过宣传海报张贴、管家微信推送倡导禁止高空抛物,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性,请各位业主关注家人生活习惯,谨防高空抛物的发生。
业主要求物业公布抛物者房号遭拒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警方获悉,当时物业通过监控确定住户后,民警上门了解到该住户老太太跟自己的儿子因为家庭矛盾发生争执之后一气之下将一把电风扇扔到了楼下,因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民警现场对老太太批评教育并告知高空抛物的危险,老太太认识到错误,并写下了保证书。
“和家人吵架就可以从二十多层以上往下扔电风扇?这是多么恐怖的邻居?我们倒想知道为什么这么狠!”一位业主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他们也积极向物业询问,但物业工作人员以个人隐私为由,称无权告知。
这一说法也遭到很多业主不理解,业主表示:“高空抛物者可以罔顾地面人员的生命安全,我们连知情权都没有,物业却把高空抛物者当隐私保护起来,难道不该给他们曝曝光吗?”
后来,也有业主提出:“就算物业无权公布高空抛物者的房号,既然也找到了高空抛物者,难道只是批评教育写保证,高空抛物者不应该给邻居们一个道歉?”
13日下午,一份手写道歉信的图片被物业管家发给业主。道歉内容是:
群体业主,对于昨天晚上发生的高空置物事情万分抱歉,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致情绪失控,没有把握住,随手拿起了风扇扔了出去,致他人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现向群体业主表达诚挚的歉意,以后一定会杜绝此类事情发生。道歉人为“连某”。
于此同时,物业管家也告知业主,住租户已经被产权人劝退了,已经离开了该小区,因为租户不在业主群里,写了致歉信给各位业主,产权人也表示歉意,望各位业主见谅!
14日,记者联系了崇文金城物业及其上级公司,但未得到更多的事情细节。
律师观点:业主要求公布抛物者合理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蓝天彬律师说,高空抛物害人害己,是城市的顽疾,是悬在空中的难题,高空抛物的同时就是在显示自己的低素质,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本事件中,租户高空抛下电风扇,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是,确实对业主造成一定的恐慌。
对于是否该公布高空抛物者?“法律上虽然没有规定得这么细,我认为业主的要求是合理的,大家为了免于下次再面临高空抛物的危险,有权利知道是哪户抛物的。”
蓝律师说,业主有权利知道是哪户居民所为,物业也有义务公布相关行为人。警方查明行为人后,可对其批评、教育。在实践中,有公安机关对高空抛物者进行警告或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是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有可能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业主群聊记录
明年实施的《民法典》对高空抛物责任划分更明确
蓝天彬律师还强调:即将在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对侵权人、小区业主、物业、公安机关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一,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第二,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第四,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样就强化了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五,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样就杜绝以往可能出现的公安机关不调查的情况,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查不清责任人时,才可以适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规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任国勇
责任编辑:朱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