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云阳法院巡回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近日,云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法庭搬至江口镇双龙村办公室,现场审理一起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害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唐某某均系住在云阳县江口镇双龙村五保家园的低保户,互为邻居。二人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在居住的院坝内被害人李某某持尖刀将被告人唐征明双手、腹部划伤后,被告人唐某某回家中拿出木棍,打掉被害人李某某手中的尖刀,被害人李某某随即倒地,被告人唐某摸继续手持木棍连续打击被害人李某某头部、手臂数下,致被害人李某某头部、手部受伤。经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承办法官包家付接手该案后,发现该案存在两个困难,一是被告人儿子系残疾人,瘫痪在床,时刻需要被告人的照顾,如果通知被告人到法院开庭审理,则儿子无人照料。二是被害人李某某系文盲,家庭经济困难,无子女在旁,且伤势亦未痊愈,无法书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包家付在考虑双方的实际困难后,当即决定将审判庭搬至双方当事人所在的村委办公室开庭审理,同时为被害人李某某口头登记了要求被告人赔偿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庭审中,合议庭充分听取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