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马上评丨“纸面服刑”频现,该堵住保外就医的漏洞了
巴图孟和“纸上服刑15年”引发的热议还未散,又一起类似事件上了热搜。
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本应在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一监狱服刑,但他却在狱外活动长达7年,旅游、工作、结婚、生子,一样不落。8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5名狱医不同程度参与了对王某6次保外就医、1次暂予监外执行的病情鉴定造假,使未达到病情危重程度的服刑犯王某仅“纸面服刑”,五人分别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至5年6个月不等。
保外就医,本是一项温情的监外执行制度。根据我国刑诉法,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等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但在现实中,这种人本制度,却沦为一些不法分子的“避关奇招”和“生财之道”。
王某明明不符合条件,却仍享受了保外就医赋予的“身负重罪不用实际坐牢”的待遇,离不开王全仁等五名狱医各显神通的“帮忙”。这些公职人员不惜违背法律和政策为其“疏通”,是因为接受了王某家属宴请和财物等贿赂。除了王某案,王全仁等人还涉及罪犯邹某、庄某的违法保外就医案。
这些年,巴图孟和、王某的“同道中人”还有,广东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罪被判10年有期徒刑,花了不到10万元钱,买通看守所所长、医生等人,违规获准保外就医,直接从法院回到家中。广东电白高考舞弊案主犯陈建明,被判8年有期徒刑后,也是拿着保外就医作“挡箭牌”,逍遥法外长达8年之久。
其实,我国法律对保外就医有严格规定。目前,各地监狱办理保外就医的依据,主要是司法部、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这些规定对刑诉法条款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等四种情形可以保外就医,“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等三种情形不允许保外就医。但遗憾的是,违规保外就医仍不时发生。
究其原因,与法规制度的滞后不无关系。《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制定的时间为1990年,已经是30年前的“老法”了。在制定之初,这些法规制度在规范保外就医、防止规避刑罚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若干条款已显落后。
颇受诟病的地方,包括对罪犯决定是否保外就医,监狱的决定权重过大,而检察监督不够;对于罪犯病情严重程度的指标,许多疾病伤残尚未列出;有关“兜底条款”,让执行者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给违法操作带来空间等。在上位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均已修订的情况下,未能严格规范保外就医的提请、鉴定、审批、移交、考察和监督环节,很容易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不仅如此,“徒法不自行”,法律法规制定出来,终究是要人去执行的。如果执行的人出了问题,再严厉的规定也将沦为一纸空文。报道披露的一些细节可谓“触目惊心”,一系列审批程序形同虚设,从普通狱医到分管领导层层失守。所以,对于狱医系统这个重要群体,也应加强监督制约,防止他们手中的权力异化成攫取利益的“摇钱树”。
目前,内蒙古相关方面已对巴图孟和“纸上服刑15年”展开调查。在王某案中违法违规操作的相关人员,也受到法律的惩处。但还不能就此止步,有必要借此来一次对相关制度设计的健全完善,来一场刮骨疗毒的自我排查,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进一步强化常态监管,让保外就医经得起检验,让司法公平正义经得起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