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晋江市法院审结疫情期间销售假口罩案
“被告人李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退出违法所得40896元,因销售假冒口罩支付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2880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向购买、使用其所销售的假口罩的消费者赔礼道歉。”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首起疫情期间销售假冒口罩附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晋江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起,被告人李某从河南省向陈某购买到假冒“飘安”注册商标的一次性使用口罩(医用)213件,后在其经营的劳保行进行销售,涉案非法经营数额102240元。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购买的消费者发现系假冒口罩并报警。2020年1月30日,公安机关查获其劳保行。经鉴定,假冒口罩的细菌过滤效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假冒口罩仍以市场价格向公众销售,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以此提起附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被告人李某应支付赔偿金2880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向购买、使用其所销售的假口罩的消费者赔礼道歉。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承担附带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所主张的赔偿和赔礼道歉诉求。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