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幼童遭父抱摔死亡引热议,法治日报:为儿童构筑坚强法律盾牌
法治日报9月7日消息,近日,一段陕西宝鸡两岁半幼童遭父亲抱摔的视频引怒网友。视频显示,家中客厅沙发前,短短7秒内,男子两次将幼童抱起重重地摔在沙发上,在第二次抱摔中,幼童先是被摔砸到沙发又滚落到地板,不停啼哭。据媒体报道,被摔幼童经抢救无效死亡。
几天后,某视频社交平台上年仅3岁、体重达70斤的“小网红”佩琪再次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网友质疑佩琪父母让孩子当“吃播”赚钱。
虐待儿童问题再次成为舆论焦点,公众更关心的是,究竟怎么样才能为防治虐待儿童提供托底性制度保障?
父亲酒后抱摔幼童,母亲旁观拍摄视频
在陕西宝鸡两岁半幼童遭父亲抱摔案中,刘某酒后举起幼童“奋力”往沙发上摔,最后导致孩子抢救无效身亡。而网上流传,视频的拍摄者是幼童母亲,也就是说在视频里父亲重复摔孩子的动作,一直没有受到制止,母亲选择了冷眼旁观。
有媒体调查称,幼童母亲可能患有精神类疾病。目前,其母亲正在医院接受治疗,医生表示身体上并无太大伤害,主要在精神和心理方面。
根据最新消息,经有关部门证实和警方通报,双方系男女朋友关系,仅仅是因为分手后孩子的问题发生争执,男方便迁怒于孩子,对孩子撒气施暴,酿成悲剧。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办理中。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院长邢红枚表示,刘某直接实施伤害行为,属于故意犯罪,将由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视频拍摄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对此,邢红枚表示,需要根据拍摄者的身份及当时的拍摄目的进行判断,警方对此应该予以进一步调查。
“目前据媒体报道,拍摄者是孩子母亲,则该拍摄者具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对孩子承担救助义务。”邢红枚分析,在确定拍摄者为孩子母亲的基础上,需要调查清楚其拍摄动机,主要分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因受到刘某威胁而不敢进行救助,只能拍摄这一伤害行为的视频留作证据,则不构成犯罪行为,从法律上讲其母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尽管情理上很难接受;第二种,拍摄者作为母亲,与刘某合意共谋,故意进行抱摔孩子与视频拍摄,则有可能构成共犯被追责。
类似的家暴虐童案件,近年不时曝光。
2018年3月,广西一女孩的双脚被父亲捆绑在摩托车尾部,头部朝下倒挂拖行;同年7月,海南省万宁市一名女童疑遭父亲殴打致死……
而早在2016年发生的安徽砀山虐童案更是触目惊心。
用电线抽、拿开水烫、在伤口上撒盐和辣椒……这不是电视上抗日剧的情节,而是现实中亲生母亲和男友对一名6岁女童的所作所为。
2016年6月8日,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本案。之后,该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女童母亲刘某和其男友汪某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两年四个月和两年两个月。2016年7月7日,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撤销了刘某监护权。
虐童形式发生变化,为了好玩忽视健康
令人担忧的是,现在的“虐”也并非人们曾经理解的那般简单。
在近期这起疑似虐童事件中的主人公——3岁女孩佩琪似乎并不涉及温饱甚至拳打脚踢等问题,反而被养得胖乎乎的,而这正是问题所在。
某社交视频网站上的“小网红”佩琪引起舆论密切关注。视频中年仅3岁的她化身“吃播博主”,吃了许多高热量食物,“小宝宝”“食量惊人”“几秒吃完”等猎奇标签吸引了众多粉丝。目前佩琪体重已达70斤,父母却视若无睹,继续让孩子吃烤肉、烤串、烤肠,甚至兴奋地宣布孩子马上突破100斤了。
对于3岁的幼童来说,佩琪严重超标的体重已经影响了正常生活。面对网友的质疑,佩琪的父母表示只能靠女儿“吃播”挣钱。
视频显示,佩琪的父母并没有对佩琪的饮食进行控制,一直提供薯条、汉堡、蛋糕等高热量的食物,甚至在佩琪说“别弄了别弄了”的时候,他们一边嘴上答应,一边把她刚吃空的盘子加满。
从最近的视频可以看到,3岁的佩琪由于过度肥胖,出现了走路不稳、下肢变形的现象。然而,作为亲生父母,他们任由佩琪越来越胖,越来越不健康。
据了解,视频发布平台已监控到网友反馈,由于其账号的投诉密度变大,平台已经对其视频和账号进行了封禁。
8月24日晚,对于让孩子当“吃播”赚钱的质疑,佩琪父母回应称,情况不属实,虽然确实“赚了几百元”,但拍视频纯粹只是为了好玩。
佩琪的视频引发网友的讨论,其父母的行为是否涉嫌虐待?
对此,有律师表示,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一切行为都应该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目标,如果父母不顾孩子身心健康以及孩子的隐私权,利用孩子不正常的行为博眼球、赚流量,把孩子当成摇钱树,这明显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如果给儿童造成了人身损害,就有可能涉嫌虐待儿童,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和道德的谴责。
有媒体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数据来源,通过关键词检索和筛选,得到近20年来涉及虐童内容的判决书共计2974份。数据分析发现,虐童事件绝大多数被认定为民事纠纷,施暴者以亲生父母和教师为主。
在过往的很多虐童案例中,很难为这些施暴的父母画一幅精准的画像。他们有的来自城市,有的来自乡村;有的受过良好教育,有的目不识丁;有的家长在事后“后悔打重了”孩子,有的家长说“偶尔打不算虐待”;有的家长将孩子视为赚钱工具,有的家长认为“只是轻微教训一下孩子”;甚至有的家长在遗弃或杀害孩子后,认为“是为了帮助孩子解脱痛苦”。
虐待定义尚未明晰,社会力量依旧缺位
刑法修正案(九)中增加了对看护人虐童的处罚规定,新增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主体就包括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学校(含幼儿园等育婴机构),“情节恶劣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法规已板上钉钉,可为什么虐童行为还会屡屡出现?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分析称,要考虑两点现实因素:
第一,我国尚未形成全社会共同道德监督互相承担救助义务的氛围,人们一方面认为这类虐童案件属于他人家事不便插手,另一方面受到“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传统思想影响,对这类虐童行为达不到“零容忍”的要求,缺少社会公德力量予以制约。
第二,尽管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都对虐童行为进行了明文惩治,但对于“虐待行为”的法律性定义还不够明晰具体,需要构成情节恶劣才能达到入罪门槛,而轻微击打、侮辱、取乐儿童等未造成明显身体伤害的行为,难以进行犯罪行为划分,公安机关也无法立案,只能以教育和批评施暴者为主。
以陕西宝鸡两岁半幼童遭父亲抱摔案为例,邢红枚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施害时,情绪冲动,大概根本没有考虑到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而宏观地来看,需要注意到这样一个现象,受害者仍为儿童,大部分还需相关责任人进行后续抚养和照料,所以法院在裁定家暴者的行为和进行量刑时都会对此多加考量后予以轻判,这可能是现有法律法规未能对家暴行为起到强大震慑作用的原因之一。同时这一现象也侧面反映了我国缺乏相关的儿童福利保障机构和救助体系。”邢红枚说。
在上述媒体针对近20年来涉及虐童内容的共计2974份判决书进行分析发现,从案由来看,民事类判决文书占绝大多数,高达2474份(占比83.2%),刑事次之(占比15.4%),行政最少(占比1.4%)。尽管媒体报道铺天盖地,但现实中以刑事犯罪论处的虐待儿童事件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多。相应地,这些判决书的关键词以民事相关内容为主,特别集中在变更抚养关系和确认抚养能力的纠纷上,相关案件的结局也多为将抚养权赋予其他监护人。
同时,上述媒体发现,亲生父母和教师构成了被告一方的主体。由此,施暴者往往更容易得到谅解而从轻处罚,或因为需要照顾未成年受害人而依法获得缓刑。这样一来,很难跟踪到虐待行为是否会持续。
福利制度有待完善,法治教育亟须加强
每当虐童案件发生后,就会有这样的疑问出现——当这样的屏障被人为破坏,社会正义的手可以伸向家庭吗?
当家庭监护出现问题时,政府力量和社会力量如何及时有效介入,已成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亟须研究的重点内容。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是否剥夺施暴父母的抚养权,应该综合评估其影响,才能作出决定。比如,武汉大学发展与教育心理研究所所长戴正清曾指出,对于孩子来说,安全感、情感依恋是最重要的。把孩子交由公共机构来照顾,需要确认这样做比父母抚养更能促进孩子成长、更有利于保护儿童权益。公共机构、社会组织等需要提供持久的、有安全感的保障,否则,对儿童有可能是另一种心理伤害。
邢红枚表示,对于这类虐童案件,法律是有相关明文规定的。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在工作中发现以及单位、个人举报的监护侵害行为,情况紧急时将未成年人带离监护人。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包括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同时,其中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在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中,就包括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以及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等。
受访专家认为,仅依靠家庭内部自觉、自律保护儿童权益远远不够,基于儿童的特别弱势地位,迫切需要公权力介入家庭私域,构建家庭保护和国家日常监管、专门救助相结合的儿童保护制度机制。
“虐待儿童案件多发生在家宅居所这类相对隐私和比较密闭的地方,外人很难发现,还是需要大家自身具有反家暴的意识,同时如果社会能够合力起来形成一种对于家暴‘零容忍’的氛围,将对有家暴倾向的人具有威慑力。”皮艺军说。
但他同时向记者坦言,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这是一个长期改善的过程。同时要注意到,在国家法律与个人家庭之间存在一道鸿沟,需要社会组织力量去填补,他们应该是社会福利责任的重要承担者和社会福利服务的重要提供者。
谈及破解之道,邢红枚认为,我国儿童的福利制度目前尚不完善,不能为防治虐待儿童提供托底性的制度保障,缺乏儿童庇护机构为受虐儿童提供长期的保护与支持,所以往往陷入比较尴尬的境地。
“未来,可以让更多的企业和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儿童保护事业,但要注意可以鼓励支持企业捐助一些公益机构去救助受虐儿童,但是对于受虐儿童的监护一定要紧紧依靠政府,才能切实有效地保护儿童权益。”邢红枚说。
现行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进行法治教育,必要时可以对加害人、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
在邢红枚看来,就目前情况而言,上述工作仍然比较欠缺,也是未来需要加强的地方。
来源:赵丽、李杼红/法治日报
责任编辑:朱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