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套路深 买卖房屋需谨慎

日期:09-04
房产中介房屋购房人

原标题:房产中介套路深买卖房屋需谨慎

近日,彭水法院受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原告诉称:2020年6月7日,原告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居间介绍王某与被告龚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被告龚某位于彭水县某街道房屋出售给王某,总房款为100万。该合同同时约定,被告龚某及购房人王某应按照房屋成交额的1%各支付中介费用。合同签订后,被告龚某将房屋过户给购房人王某,王某按月向原告支付了中介费,但被告龚某一直未将中介费支付给原告。

彭水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被告龚某系原告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彭水分公司员工。作为一名资深房屋中介,被告龚某自己的房屋打算出售时,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怎样避免较高的中介费。经过多方对比后,被告龚某最终选定自己所就职的原告中介公司出卖自己的房屋。因为原告承诺对被告龚某出售的房屋只收取购房人的中介费即可,对于出卖人被告龚某,因其是内部人员,可以优惠,只要能够促成交易,被告龚某作为出卖人一方的中介费,可以免除。后被告龚某与购房人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过户手续办理后,购房人王某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了总房款1%的中介费,被告龚某因与原告之前已协商好,故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中介费。庭审中,被告龚某举示微信聊天记录对约定免除中介费一事加以佐证,并申请相关证人出庭佐证。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结合当事人举示的证据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对原、被告展开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由被告龚某向原告支付中介费5000元。后被告龚某当庭向原告支付了该5000元中介费,至此,本案调解结案并当庭兑现。

法官提醒: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及中介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均有相关约定,如当事人对合同内容有所变更,切记一定要订立书面的补充协议对变更内容加以确定,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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