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代领赔偿款 不当得利判返还

日期:09-04

原标题:擅自代领赔偿款不当得利判返还

近日,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叔侄之间代为领取赔偿款,拒不返还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侄子返还未偿还部分款项并依法赔偿叔叔因不当得利产生的损失。

案情源于陈某1在2013年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其姐姐陈某2及侄子陈某3为处理其受伤赔偿事宜,代为委托律师向事故责任人寻求索赔,并垫付鉴定费3000元。2015年,其侄子陈某3与其姐陈某2未经陈某1的委托和授权,代为领取了陈某1因此次事故获得的赔偿款11.6万元。后陈某1多次找侄子陈某3返还该款未果,诉至法院。

荣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在陈某3未举证证明其系基于陈某1的委托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领取专属于陈某1的人身损害赔偿款,并无法律依据,获得了不当利益,使陈某1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其应当将获得的利益予以返还。但应当扣除陈某3基于亲情善意帮助而代为委托律师、进行司法鉴定等前期诉讼事宜等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垫付的鉴定费以及支付的合理交通费、误工费等。同时,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取得该赔偿款并无法律依据,因其私自代为领取款项的行为,还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故其除了返还所得利益外,还应当赔偿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陈某3并于领取判决后几日内便自觉履行判决的给付义务。

法官提醒:亲属遭遇车祸,本属生活不幸,作为同宗同源的血亲,本着血脉亲情和善意为其赔偿事宜奔走,是善良人的本色出演,也弘扬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人性往往因经受不住利益的诱惑而逐渐滑落至道德的边缘,甚至触碰法律的底线。因善意管理而起,却因事后恶意占有而终,这并非其初衷,却在行走中慢慢变质,坚守初心不改,方能全身而退。否则,不仅要返还其所得利益,更应为其恶意占有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买单。

陕西安康通报三起违规操办“升学宴”典型问题 官方通报“大连部分中小学生腹泻”:28名学生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