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车不慎轧死工人,男子过失致人死亡获刑

日期:09-02

原标题:倒车不慎轧死工人,男子过失致人死亡获刑

巫山一男子在工地倒车准备倾倒混凝土时,因未注意观察,将工地工人周某碾压致死。经巫山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受雇为巫山县某乡一组公路通畅工程运输混凝土。2019年3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轻型货车运送混凝土进入某村一组施工路段。被告人张某在倒车准备倾倒混凝土时,因未注意观察,将工地工人周某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周某系因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现被告人张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施工工地倒车时,因未注意观察致一人死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施工工地倒车时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考虑到被告人所具有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解读:驾驶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致人死亡,构成过失犯罪的,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一般而言,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内部道路均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在上述区域道路上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在排除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以及不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下,如构成过失犯罪,需要定罪处罚的,不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原则上讲,一般应首先考虑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如该行为同时又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则应按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适用原则,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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