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海淀一高速桥下曾堆着上千吨垃圾,三人因此获刑!
很难想象,在海淀区上庄镇京新高速(G7)梅所屯桥下,有一个非法经营的垃圾中转站,这里曾堆积着成山的垃圾,仅初步清理出的垃圾便约1300余吨,此外还有大量混合垃圾有待进一步清理,严重污染环境……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一起涉垃圾处理的污染环境案,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4.5万元;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4.5万元;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4万元。
据检方指控,去年6月间,陈某某伙同孟某某、纪某某在海淀区上庄镇京新高速(G7)梅所屯桥下非法经营垃圾中转站,非法接收、囤积、转运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建筑垃圾以及上述垃圾组成的混合垃圾,污染环境。公安机关在上述地点抓获陈某某、孟某某时,同时查获在现场地表初步清理出的涉案垃圾约1300余吨,另外,桥下地基以上还有大量混合垃圾有待进一步清理。
案发后,为减少、消除涉案垃圾对环境的污染,海淀区上庄镇人民政府协同海淀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对前期清理出的涉案垃圾开展分拣、运输、无害化处理工作。截至起诉时,涉案垃圾的清理、处置费用共计6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孟某某、纪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根据三人各自的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马上就访:
问题一:非法经营垃圾中转站如何盈利?
法官介绍,2016年修正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同时,本案发生时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垃圾处置相关的企业也要求相应的资质,如要求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并进行分类处理。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应当取得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许可。
该案中,陈某某等人从他人处承租该地,属非法经营该垃圾中转站。虽经营时间不长,但已有明确的分工,包括负责收钱、现场管理、记账,此外还有联系货车司机、垃圾分拣等。陈某某等人对垃圾的处置方式相当粗放,垃圾中转站的运作方式为:由专门人员联系外面的小车将不经处理的混合垃圾卸在他们这里;接着,安排非专业的分拣人员进行随意的垃圾分拣,分出其认为有价值可以再次卖钱的垃圾;最后,再联系其他的大车司机把混合垃圾再次拉走,从中赚取差价非法营利。截至案发时,他们已经非法处置了大量的综合垃圾,严重违反了当时的固体废物处置规定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
问题二:污染环境定罪量刑考虑哪些因素?
根据刑法规定,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同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本案中,陈某某等三人非法接收、囤积、转运生活垃圾、装修垃圾、建筑垃圾以及上述垃圾组成的混合垃圾,导致涉案垃圾的清理、处置费用共计60余万元,达到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指出,9月1日开始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并坚持生活垃圾分类采取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垃圾分类体现在各个环节,包括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均需要严肃对待,不得擅自非法处置垃圾。另外,《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则针对本市的情况,明确了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要求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生活垃圾分类的义务,并规定多排放多付费、少排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对此,法官呼吁大家要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规,积极推动和落实垃圾分类,共同维护公共环境。
责任编辑:朱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