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阻挡车门或站台门关闭是违法行为
武汉晚报讯(记者宋磊通讯员杨阳)9月1日,武汉晚报记者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新闻通气会获悉,新修订的《武汉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于当日公布,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近年来,我市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2012年颁布的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亟须修订。新修订条例在与国家有关政策衔接、建设规划控制、安全运营管理等方面增加规定。
重点岗位人员须通过安全背景审查,方可持证上岗
据介绍,此次修订涉及的主要内容注重与国家有关政策保持一致,明确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划定标准和控制区沿线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要求。
条例明确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重点工作岗位的种类,并明确,对重点工作岗位人员必须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条例增加规定:列车驾驶、行车调度和值班、信号、通信等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通过安全背景审查后,方可持证上岗。
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安排未通过安全背景审查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上岗,这些违法行为如何处罚?新修订条例增加了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未经安全评估投入运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运营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安排未经考核合格或者未通过安全背景审查的列车驾驶等重点岗位工作人员上岗,逾期未改正的,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进一步明晰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划定标准,以更加精准地实施规划管控。条例明确了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划定标准包括:轨道交通线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内;轨道交通场站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地面通风亭结构外边线外侧十五米内等。
站内使用平衡车自行车、乞讨、手机外放等行为将被禁止
新修订条例还在安全管理、运营管理等方面增加规定。将“阻挡车门或者站台门关闭”“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飞行器”,列为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予以明令禁止。
条例还规定:轨道交通车站的公共区域及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公安机关有关系统连接,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在运营管理方面,条例新增规定: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不得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不得冒用他人的乘车证件。乘客应当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查验乘车凭证。
条例还新增禁止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平衡车、自行车;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倚靠侧板;在车站、列车、出入口、通道内乞讨、大声喧哗或吵闹、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
为加强轨道交通社会监督,条例新增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受理乘客的投诉。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