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将名下安置房过户给与前夫所生儿子 法院:合同无效

日期:08-25
安置房过户法院合同无效

原标题:女子将名下安置房过户给与前夫所生儿子,法院:合同无效

据温州都市报-掌上温州客户端8月25日报道:因当地水库建设需要,陈某与妻子吴某需异地迁移安置,两人均分配到安置名额,其中一套安置房登记在吴某名下。吴某却偷偷将这套安置房过户给了其与前夫生的儿子张某,陈某发现后将二人诉至法院。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陈某与吴某是重组家庭,两人于2013年5月相识,同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陈某与前妻生育一子一女,吴某则与前夫生育一子。婚后,吴某将自己的户籍迁入陈某处。

前不久,因陈某家处于平阳县某水库建设规划区域内,陈某与吴某各分到相应面积的安置房。其中一套登记在吴某名下,夫妻二人也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中。后因陈某多次殴打吴某,两人分居,吴某搬离。

2020年6月,吴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陈某为应诉向房产登记部门查询房产状况,却发现吴某在2018年10月将上述安置房转赠给其与前夫所生的儿子张某,并将房屋过户登记在张某名下。随后,陈某向法院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保全,并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同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吴某名下。

庭审中,吴某称,房屋是自己个人所有,根据安置点移民套房安置办法相关规定,该房是分给个人,而不是分给夫妻,而且陈某也分到了相应面积的安置房。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系政府部门为水库建设需要而对被拆迁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有权享受安置政策的对象系该村房屋被拆迁的村民。本案中,吴某因婚嫁而入户该村陈某家庭,涉案的安置房屋系吴某在与陈某婚姻存续期间所得,非吴某婚前个人财产。

房屋虽登记在吴某个人名下,实质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应归陈某和吴某共同共有。

吴某在未经陈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涉案房屋赠与张某,张某作为成年人亦明知涉案房屋系该村移民安置房,且为其母婚内所得,接受无偿赠与不存在善意取得的情形。据此,法院判决吴某、张某订立房屋赠与合同无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上述房屋恢复登记至吴某名下。

责任编辑:武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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