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烟台一有前科村主任枪杀村民被判死缓:死者家属抗诉失败,枪支来源成谜
记者沈度
刑满释放后仅1年多,2011年6月吕家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吕京顺当选吕家村委会主任,2014年11月吕京顺又再次当选为新一届村委会主任,并在2014年9月当选吕家村党支部书记。
2007年2月8日,只有初中文化的山东烟台市海阳市人“80后”吕京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然而有案底在身的他却在2011年6月、2014年11月、先后两次当选吕家村村委会主任,并在2014年9月当选为村党支部书记。
2017年9月11日,该村村民吕明春在村内散发传单,称因该村征地补偿款之事要上访举报,吕京顺对吕明春产生不满,用制式猎枪将吕春明射杀致死。2018年10月12日,吕京顺被烟台中级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今年8月20日下午,吕明春的女儿吕静告诉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对于吕京顺的枪支来源,她多次向海阳市公安局反映,得到其口头答复“无法调查枪支来源”,对此吕静并不认同。
随后,上游新闻记者致电海阳市公安局,该案负责人表示,无法核实记者身份,个人不接受采访。
180后刑满释放后当选村主任,政府称合法合规
1980年出生的吕京顺,是山东省海阳市人,初中文化。2007年2月8日,吕京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0年2月7日刑罚执行完毕。
刑满释放后仅1年多,2011年6月吕家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吕京顺当选吕家村委会主任,2014年11月吕京顺又再次当选为新一届村委会主任,并在2014年9月当选吕家村党支部书记。
对于吕京顺是否有资格当选村委会主任一职,海阳市辛安镇人民政府回应称,《海阳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操作规程》规定有下列16种情形之一的不宜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刑满释放、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不满3年的”。根据村委会换届选举法和选举操作流程规定,吕京顺刑罚执行完毕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是不宜被提名,吕京顺依法由村民选举为吕家村村委会主任。
对于当选吕家村党支部书记一职,辛安镇人民政府则表示,《海阳市村党组织换届选举操作规程》当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村党支部班子成员,“正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刑满释放,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不满3年的”,吕京顺已刑罚执行完毕超过3年,可以参选村党支部班子成员。
2村民反映补偿款不发村主任用枪将其射杀
2018年10月12日,山东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对吕京顺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受访者供图
2017年8、9月份,海阳市辛安镇吕家村村民吕明春在村内散发传单,传单上的大概内容是:“碧桂园在我们村占地补偿了4300万元,热电、加油站的补偿款都不发,要求市委、镇上给个说法,要不然就要去济南上访”
时任吕家村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吕京顺对吕明春产生不满,并怀疑传单是该村村民吕洪某帮忙草拟。
2017年9月11日20时许,吕京顺、吕明春在吕洪某提议下,至该村村民吕某某家中就传单来源进行对质后,吕京顺驾驶白色途观越野车拉着吕明春一同离开,行驶至辛安镇吕家村村东通往东侧南北路的田间土路时,二人在车上又发生争吵,吕京顺遂下车从后备箱中拿出早已准备的松鼠牌制式猎枪一支,在副驾驶门外朝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吕明春头面部射击,致吕明春面部受近距离枪击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后经鉴定,被告人吕京顺所持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制式枪支。
此后,吕京顺迁怒于吕洪某,欲将吕洪某引出杀死,后因吕洪某拒绝外出,吕京顺放弃犯罪。当晩21时许,被告人吕京顺作案后在亲友陪同下到海阳市公安局大山边防派出所投案。
辛安镇党委会计的证言证实,因为建设碧桂园、修建滨海路、热电厂板房、变电站等占了吕家村村民的耕地,所以都有补偿款。吕家村耕地补偿款需要辛安镇党委的审批,村里无权决定如何发放或使用。镇里有发放各种补偿费明细。
此外,还有至少2位村民证实,从2013年开始,村里一共给他们发了两年的补偿款,发了两年之后就没有发过。
吕京顺供述称,他用的枪是一个单管制式猎枪,枪管长约六七十公分,枪柄是木制的,用的子弹是12毫米的子弹,是他向别人借的。
3死者家属称凶手没有悔过自新态度放弃民事赔偿
对于吕京顺对于当选吕家村党支部书记一职,辛安镇人民政府称,吕京顺已刑罚执行完毕超过3年,可以参选村党支郡班子成员。/受访者供图
2018年10月12日,山东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6邢初49号刑事判决书。烟台市中院认为,被告吕京顺在得知他人想上访举报村征地补偿款发放事项后,与他人对质并发生争执中,持枪朝他人身体要害部位射击,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一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吕京顺作案后在亲属劝说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吕京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又持枪杀害村民,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系被害人在村里散发上访材料的村民间矛盾引发,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被告人吕京顺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最终,烟台中院判定,吕京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吕明春的女儿吕静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在一审时,被害方当庭把刑事附带民事改成刑事,因为在庭审现场,吕京顺丝毫没有悔过自新的态度,被害方家属放弃民事赔偿。
4被害方家属提出抗诉被驳回,枪支来源至今未查清
2018年10月30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回复称,经审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不予抗诉。/受访者供图
2018年10月22日,吕明春家属收到上述一审判决。但是家属认为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有误,量刑明显不当。
2018年10月25日,吕明春的家属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抗诉,申请抗诉的理由:并非所有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都可以认定“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坚持少杀慎杀并不是全部不杀。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吕京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并未真正悔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首先,吕京顺违法持有具有严重杀伤能力的枪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预谋并实施枪杀被害人的行为具有极深的主观恶性;其次,吕京顺曾于2007年因故意伤害被海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判决后被告人并未认真悔罪,反而继续我行我素,在身负前科的情况下,故意持枪杀害被害人吕明春,并意图持枪杀害吕洪庆的行为表明被告人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高。
此外,吕京顺持枪杀害被害人吕明春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创伤和经济损失。但自案发后,被告人吕京顺家属从未向被害人吕明春家属表示任何歉意或进行任何赔偿,被告人吕京顺亦未通过其代理律师向被害人吕明春家属致歉求取谅解。虽然在一审法院开庭当日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吕明春家属的各项损失,但在开庭过程中从未向被害人吕明春家属真诚的致歉,在庭后也未有联系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的行为。我们认为被告人吕京顺的前述行为表明其并未真正悔罪。
因此,家属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2018年10月30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给吕明春家属出具抗诉请求答复书,烟台市检察院认为,经审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不予抗诉。
2019年年初,吕明春家属称,向海阳市公安局多次反映,请求调查吕京顺的枪支来源问题,海阳市公安局给其口头答复称“涉案枪支是90年代的,因为该枪支年数太久,暂时无法调查枪支来源”,但家属要求公安出具书面答复函,海阳市公安并未同意。
8月20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致电海阳市公安局,该案负责人表示,无法核实记者身份,个人不接受采访。
责任编辑:刘光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