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纠纷已在庭前解决的,代理人能否主张法律服务费?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9日,李某与重庆市大足区某某法律服务所签订
【裁判结果】
经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李某当庭支付原告法律服务费1750元。
【案件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根据双方签订的参加诉讼”,事实上,朱某根据李某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进行分析,拟定了诉讼策略,书写了相应法律文书,并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相关材料,足以证明原告积极向被告提供法律服务,最终仲裁委员会于庭前成功调解了该起纠纷,李某也拿到了应得的工资,故李某委托原告的事务已经完成,李某应按委托合同约定支付法律服务费。但考虑到李某系弱势群体,收入有限,原告自愿降低为1750元,李某当庭付清,本案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