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租赁期间房屋被法院拍卖承租人提执行异议获支持
租赁期间,承租房被法院拍卖,承租人还能继续租用吗?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带租拍卖?近日连江法院审结了一起承租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
2017年8月,翁某霖与洪某顺签订一份《店屋租赁合同》,约定洪某顺将案涉10–11店面出租给翁某霖当商业使用,租赁期自2017年10月 1日至2027年9月30日,期限为10年,两个店面每月租金共6500元,缴纳方式为每1年1付共78000元。《店屋租赁合同》签订后,洪某顺将该10号店面、11号店面交付给翁某霖使用,翁某霖向洪某顺支付租金至2019年9月。
之后,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好等15人与被执行人洪某和、洪某顺劳务纠纷执行系列案中,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洪某顺所有10、11店面,并作出《公告》,责令房屋内居住人员在15日内搬离上述房屋,到期不履行的,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等内容。承租人翁某霖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停止对其承租的10-11店面的清空拍卖执行工作。
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顺将店面出租给案外人翁某霖,双方签订的《店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翁某霖依法可以按照《店屋租赁合同》约定占有、使用该店面。《店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及翁某霖占有使用该店面是在法院查封之前,故支持了翁某霖的异议请求,依法裁定中止对不附带租赁权的被执行人洪某顺名下10店面、11店面的执行。
法官说法: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的,除应符合在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的条件以外,还应实际占有使用不动产,若无法满足以上条件的,法院对其执行异议的主张不予支持。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该原则所保护的合法租赁关系应当满足租赁合同真实有效、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在抵押及查封之前等条件。所以要满足该原则要注意以下几点:
1.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房屋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租赁关系真实性的审查过程中,承租人无书面合同又主张长期租赁的,一般不认可租赁关系的真实性。承租人能够提供书面租赁合同的,应当审查合同是否符合一般合同习惯,结合当事人陈述、租金支付时间等判断合同签订时间是否真实。
2.租金支付方式。承租人需提供支付租金的相关证据,如转账凭证、收款收据等,可以结合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方式、民间交易习惯、租金金额大小、支付凭证等进行综合判断。
3.承租人是否实际占有租赁物。在审查租赁关系真实性时,应当审查承租人是否实际占有租赁物,未实际占有租赁物的,对该租赁关系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