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企图毁灭庭审证据  南岸法官及时制止

日期:08-05
当事人庭审证据 南岸法官

原标题:当事人企图毁灭庭审证据南岸法官及时制止

7月28日,南岸法院法官及时制止了一起当事人企图销毁庭审证据的事件。

据悉,在胡某某诉唐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中,被继承人胡某军立下遗嘱,去世后将位于南岸区涂山镇一套房屋由原告胡某某继承。第二被告胡某怀(系原告爷爷)不同意按照该遗嘱进行继承,将胡某军生前亲手书写的遗嘱证据抢走,欲强行带离法庭。承办法官及书记员多次安抚胡某怀情绪,希望其将遗嘱原件交回法庭。但胡某怀不听劝告,拒不交出重要证据,并多次推搡在场人员。在此期间,胡某怀多次与法官、书记员及法警发生抓扯,导致承办法官、法警手臂、手指被抓伤、咬伤。最终,南岸法院法警将胡某怀控制住,稳定其情绪,从包中搜出该重要证据交回法庭。

南岸法院分管院领导、庭长及承办法官对胡某怀进行了批评教育,严肃告知其冲撞法官、法警,扰乱法庭秩序等行为的严重性,引导胡某怀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诉讼。

鉴于胡某怀的认错态度良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考虑到胡某怀已经71岁高龄,南岸法院对胡某怀因具有企图毁灭重要证据、暴力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作出了罚款决定。

事后,南岸法院院长及相关院领导也对在此次事件中受伤的法官和法警同志们进行了慰问。

法官释法:在司法活动中,当事人故意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伪造、毁灭证据行为不论是否得逞,对正常的审判活动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二)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损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当事人企图毁灭庭审证据南岸法官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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