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人帮忙”?代销关系证明难

日期:08-05
欠条

原标题:“熟人帮忙”?代销关系证明难

2014年被告找到原告,要求原告到缅甸帮被告购料,被告向原告支付购料费等费用,原告向被告提供原料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购料款,现被告尚欠原告购料款人民币26000.00元,2016年10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条》载明该欠款为购料款,但至今被告未履行支付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双方是属代销行为。原告将三香果树榴板和兰木花瓶料放置在被告厂内,双自愿达成帮忙代销的口头约定,被告没有法定的义务,只能尽力帮忙。且被告是应原告要求帮忙应付他人而书写欠条的。原告这是出尔反尔、背信弃义,想把木料强卖给被告,还将此事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据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法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偿还。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三香果树榴板及兰木花瓶料后,被告支付了一部分材料款,并自愿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应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6000元购料款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另,被告提出原、被告之间属于代销关系及书写《欠条》是原告为了应付别人而帮忙原告才书写的观点,因被告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不予采信,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许多当事人出于“熟人帮忙”的心理为他人代销或者为应付第三人出具借条,都要采取有效措施留取证据,否则在诉讼中没有相应证据证明二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如本案中的代销关系),只能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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