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出口设置铁链绊倒行人需要负责

日期:08-05
车库铁链行人

原标题:车库出口设置铁链绊倒行人需要负责

近日,南岸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廖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判决重庆某物业公司赔偿。

原告因居住在重庆市南岸区骏逸第一江岸,为了停车方便,在居住房屋对面的某小区租赁了固定停车位。2018年9月18日22时30左右,原告从某小区车库步行走出车库回家途中,被车库出口旁边通道上设置的铁链绊倒摔伤。原告伤后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07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左尺骨鹰嘴粉碎性骨折。经原告申请,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对原告的续医费、误工期、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廖某为八级伤残。经审理查明,某小区车库的实际管理人为某物业公司,原告被绊倒之铁链为该公司设置。

南岸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因铁链绊倒受伤,该铁链设置在过往人员较多的公共人行道中,无论该铁链放置在地面或悬于地面不高的空中,极容易导致过往人群踢到摔伤。铁链设置地点并非被告的专属区域,其无权设置障碍,故无论有无警示标志,铁链的设置者某物业公司均具有重大过错。原告作为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审慎观察,及时防范各方面危险。原告受伤当日为夜晚,周围较黑暗,更应仔细观察,采用光源照明,但原告疏于观察导致受伤,自身具有一定过错。本院酌定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65%过错,原告自身承担35%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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