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贩卖假茅台,“糊涂”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2019年4月,家住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的钟某到附近一家小超市花3760元购买了2瓶“贵州茅台酒”。回家后,钟某发现其包装与以前购买的茅台酒有细微差异,怀疑买到的是假“茅台”,便向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受理后,组织对酒进行鉴定。经鉴定,钟某购买的两瓶“茅台”确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将这两瓶假“茅台”没收,并对该小超市罚款2000元。
花了数千元买来的却是假“茅台”,气愤的钟某找到小超市老板张某要求赔偿。而售假的张某也觉得委屈,据张某称,一个月前,他受人之托代卖2瓶“贵州茅台酒”,约定每卖出去一瓶可分得200元钱。在利润的“诱惑”下,张某也未核实酒的来路,便将其放在了自己的小超市售卖。张某认为,自己本是无心之失,并非“知假卖假”,如今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只愿返还购酒价款3760元,拒绝进一步赔偿。两方僵持不下,钟某遂将该小超市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超市作为销售者,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进货查验义务,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均不知情,该行为可以推定为明知涉案白酒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进货并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该超市支付钟某十倍价款赔偿金37600元。张某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此外,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在此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无小事,安全保障是大事,一定要严把进货关,对消费者负责就是对自己负责,切莫因贪小利而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