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平中院一审公开宣判黄舜斌受贿案
2020年7月30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漳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黄舜斌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黄舜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舜斌犯受贿罪向南平中院提起公诉。南平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6年,被告人黄舜斌利用担任云霄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云霄县委书记、漳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个人和企业在职务调整、制假查处、企业经营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1503.12万元、美元15.4万元、港币38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64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舜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综合考虑被告人黄舜斌受贿数额及相关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