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热评丨编织更严密法网地方立法向家庭暴力“亮剑”
连日来,多部关于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出台、实施,引发公众关注。其中,《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于今年6月5日通过,自今天(8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于日前通过,分别于今年10月1日和12月1日施行。
家庭暴力的危害性、反家庭暴力的重要性,无须多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任何一部法律,哪怕法律制定者当初考虑得再周全,面对丰富多元、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它仍会逐渐显现出不尽完善的一面。就反家庭暴力法而言,在实施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一些问题和困难,比如家庭暴力认定难、举证难,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难,等等。
解决这些问题,可以有多种途径。比如,必要时启动反家庭暴力法修法程序,权威机关发布统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地方性立法也是一种有效方式。结合当地实际,针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出台地方性法规,细化、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反家庭暴力法将更好地在现实中落地生根。
吉林等三地反家庭暴力地方性立法,亮点颇多:
其一,进一步细化、明确家暴范围。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范围,这是受害人得到全面保护的前提。“这种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吗?”一旦这样的问题困扰当事人甚至执法者,对受害人的保护效果恐难理想。三部地方性法规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做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陕西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吉林明确骚扰、冷淡、漠视等“冷暴力”行为。广东规定,通过网络手段实施有关侵害行为的,也都属于家庭暴力。
其二,扩大家暴保护对象。目前的反家庭暴力,限定在对暴力行为直接侵害人的保护,而忽略了另一类受害人,那就是家暴行为的目睹者。据媒体报道,今年7月一起案件庭审引人关注,浙江温州女企业家郑某被同居男友杨某拳击头部摔倒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郑某6岁的女儿亲眼目睹了母亲被家暴致死全过程。家暴行为对目睹者尤其儿童的心理伤害是巨大的,他们理应成为反家暴法律的保护对象。广东规定,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将其纳入法律保护范围。
其三,强化公安机关职责。公安机关处在制止家暴行为的第一线,在反家暴工作中负有特殊职责。与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相比,三部地方性法规对公安机关职责的规定更为明确具体。比如吉林要求,公安机关将家庭暴力警情纳入“110”接处警工作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并做好制止家庭暴力,收集和固定证据等工作;陕西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等情形,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
其四,细化首问责任制,落实“人人有责”。制止家庭暴力,第一个接到家庭暴力报案、举报、投诉、反映、求助的单位尤其重要。对于首问单位职责,吉林规定,应当受理,做好详细记录,妥善保存证据,依法处理家庭暴力;首问单位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救济途径或者依法移送,任何单位不得推诿、拒绝。
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工作,离不开每个部门、每个人的努力。广东落实“人人有责”,对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反家庭暴力的职责和义务作出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劝阻,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部地方性法规针对反家暴工作中的问题,以受害人保护为核心,通过细化、明确相关规定,为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编织了更严密的法网。
(文丨特约评论员李曙明)
责任编辑:张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