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沈阳一母亲被撤销监护人资格,8岁4岁2岁儿女均交民政局!

日期:07-31
未成年人

原标题:首例!沈阳一母亲被撤销监护人资格,8岁4岁2岁儿女均交民政局!

7月28日上午,沈阳市皇姑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皇姑区民政局申请撤销刘某监护人资格一案。

该案系检察机关出庭支持起诉的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也是沈阳市首例法院判决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案件。

考虑到受害儿童母亲在监狱服刑及当前疫情现状,皇姑区法院家事审判庭积极利用互联网庭审云平台进行远程庭审,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首例!沈阳一母亲被撤销监护人资格,8岁4岁2岁儿女均交民政局!

此案采用远程审判的方式。

刘某,

系三名未成年人(8岁、4岁、2岁)的生母。

作为监护人,

刘某在明知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的情况下,

于2019年4月14日至17日、

2019年4月30日至5月5日

将上述三名子女留在出租屋内

长达七十余小时及一百余小时,

且不提供必需的生活照料和生活来源,

致使三名子女生活困难,

并造成

4岁孩子发育轻度障碍,

2岁孩子严重营养不良、营养性贫血、

心肌损害、支气管肺炎后果

民政部门得知相关情况后,

及时将三名未成年人安置在儿童福利院

并给予临时监护、生活照顾等。

2019年10月,

刘某因犯遗弃罪

被皇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上述三名未成年人

均系刘某与他人的非婚生子女,

生父均已查不到,无其他亲友。

法院经审理认为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刘某作为监护人,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遗弃并造成损害后果,其行为已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宜再担任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应依法予以撤销。

民政局在发现监护侵害行为后第一时间将三名未成年人安置在儿童福利院并给予照料。

根据法律规定,在没有其他亲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皇姑区民政局取得监护人资格更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故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刘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皇姑区民政局为三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该案适用特别程序审理,

一审终审,宣判当日已生效。

知道多一点:

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它关系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家庭的稳定及社会的发展。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责任,甚至对子女有遗弃或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监护权的确定与撤销等有详细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若干情形。

责任编辑: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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