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开具抗肿瘤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医师将被取消处方权
为规范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今天,国家卫健委公布《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医师存在开具抗肿瘤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肿瘤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处方权。
办法规定,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肿瘤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肿瘤药物管理工作。同时,医疗机构加强抗肿瘤药物遴选、采购、储存、处方、调配、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全过程管理;建立抗肿瘤药物遴选和评估制度,根据本机构肿瘤疾病诊疗需求制订抗肿瘤药物供应目录,并定期调整。对于临床优势明显、安全性高或临床急需、无可替代的创新药物,医疗机构应当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简化引进流程,及时纳入抗肿瘤药物供应目录。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成本-效果比差或者严重违规使用等情况的抗肿瘤药物,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肿瘤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肿瘤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抗肿瘤药物供应目录。
同时,医联体内开展肿瘤诊疗的医疗机构之间应当加强抗肿瘤药物供应目录衔接,建立联动管理机制,做好抗肿瘤药物供应保障,逐步实现区域内药品资源共享,保障双向转诊用药需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本机构抗肿瘤药物相关的医师、药师、护士进行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进行考核。
办法称, 医师应当根据组织或细胞学病理结果或特殊分子病理诊断结果,合理选用抗肿瘤药物。原则上,在病理确诊结果出具前,医师不得开具抗肿瘤药物进行治疗。首次抗肿瘤药物治疗方案应当由三级医疗机构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其他医疗机构制订并实施。对于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的肿瘤患者,二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可以执行三级医疗机构制订的治疗方案,进行肿瘤患者的常规治疗和长期管理。
此外,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合理用药评价考核重要指标,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作出降级、降等、评价不合格处理。同时,医疗机构抗肿瘤药物管理机构应将抗肿瘤药物处方点评和医嘱审核结果作为医师定期考核、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依据。医师存在开具抗肿瘤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肿瘤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处方权。
办法还强调,要规范抗肿瘤药物采购,对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或违规销售的企业,及时采取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索取、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通过开具抗肿瘤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