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日期: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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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长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7月17日,长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该案是长寿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该院首次使用“3+4”(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7人合议庭模式审理的案件。12名市、区两级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部分媒体及群众参加旁听。

长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长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手机联系,从他人处购进360盒添加有西药成分的化糖平瑞草牌苦瓜蜂胶胶囊(以下简称“化糖平”保健食品)。随后,张某某在其负责经营管理的礼品经营部,向不特定的众多消费者推荐上述“化糖平”保健食品,并声称该食品具有降低血糖的功能。2019年7月至同年9月27日期间,张某某共售出132盒“化糖平”保健食品,经检验,该“化糖平”保健食品含有马来酸罗格列酮、格列本脲、二甲双胍成分,系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会对食用者的身体和健康安全造成威胁。

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派员出庭履行职务,认为张某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要求判令张某某承担不特定众多消费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共28800元等。

庭审中,合议庭准确把握庭审节奏和重点,有序引导控辩双方举证、质证,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义务。整个庭审过程流程规范、秩序井然。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请求予以认可。

长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食品销售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健康权,除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综合全案事实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二)禁止被告人张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三)没收扣押在案的化糖平瑞草牌苦瓜蜂胶胶囊228盒及作案工具荣耀牌手机一部。(四)将被告人张某某交至本院标的款账户的赔偿金28800元,给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五)责令被告人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重庆市市级媒体向社会公开发表经法院审核认可的赔礼道歉、警示危险的声明。

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本案的审理,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职能作用,将积极推动长寿区食品安全防护工作,有力提升大众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重视意识。长寿法院将继续加强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制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功能,加强法治宣传和警示提醒,引导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推动完善食品安全防护治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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