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借款还是赠与?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应谨慎
近日,彭水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干警通过数次与原、被告电话沟通后,被告表示自愿返还涉案款项,原告在收到款项后自愿撤诉,并对帮助其追回款项的法院干警表示深深的感谢。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于2020年2月相识并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在恋爱的3个月内,刘某应王某要求40余次向王某转款,单次转款金额从50元、100元到10 000元不等,共计转款7万余元。刘某诉称该款项系王某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而向刘某所借借款;而被告在电话中却表示,原、被告系恋人关系,被告也先后十余次向原告转款共计2万元,原、被告间的经济转款系对另一方的赠与。原、被告双方对转款性质各执一词,且双方均无相应的证据佐证。鉴于原、被告之前的特殊关系,法院干警一面向其耐心解释可能适用的法律关系;一面以二人曾经的感情为突破点,劝导双方尽量选择和解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并适时提出调解方案,由原、被告各自权衡后,最终双方自愿庭外和解,远在外地的被告兑现涉案款项后,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故借贷双方之间达成借款合意是借贷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恋爱期间,由于男女双方恋人的特殊身份关系,难免会有经济往来,在无债权凭证,对方又否认系借款的情况下,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因性质不清可能被认定为系为增进双方之间的感情而自愿给予的赠予行为。故,在恋爱期间,双方应守住各自的钱袋子,如确需经济往来,应态度明朗,留下书面凭据,如碍于情面,对转款性质不作约定,可能导致无法举证证明达成了借款合意而被判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