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作弊被开除学籍 浙江大学竟对强奸犯"法外开恩"?

日期:07-23
浙大浙江大学

原标题:有人作弊被开除学籍,有人强奸却留校察看…浙江大学竟对强奸犯“法外开恩”?

来源:环球人物

作者:隋唐熊钊萍

有人因作弊被开除,有人被判强奸罪却只是留校察看。

日前,网上流传着一份浙江大学对2016级毕业生努某某的处分公告。公告称该生因强奸罪判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有人作弊被开除学籍 浙江大学竟对强奸犯

努某某趁受害女生醉酒之际,将其带到出租屋内意图不轨,并有猥亵性侵动作。因受害人反抗并威胁报警,努某某心生害怕而停手。

随后,有部分媒体爆出努某某在校劣迹斑斑,经常挂科、缺勤,考试作弊,毕业论文则是抄袭,还经常出入娱乐场所……

努某某是谁?为何劣迹斑斑却没引起校方重视?浙大又为何做出这样的处置?这些疑问盘桓在人们的心中。

7月21日,浙大发布《情况通报》,针对舆论的质疑做出回答,同时对网上的反馈启动后续调查。

努某某其人

有网友爆料,努某某是个惯犯!

努某某是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土木工程系2016级本科生。事件在网上发酵后,网传已经有女生在浙大校友圈发起了“努某某往日猥亵异性”的证据收集。

有人作弊被开除学籍 浙江大学竟对强奸犯

据《新京报》报道,已经有9名女生联系到了媒体,表示“自己在不同场合曾遭到努某某的猥亵”。

根据这些女生的描述,被猥亵经历与努某某被判刑的这次类似:均是通过社交媒体相识,均自称在相约出游后遭到侵害。

自称是受害人之一的小玉表示,2019年4月19号通过社交软件结识了努某某。随后,努某某以“带她逛校园”的理由约她出来,随后又去了咖啡厅和商场,最终被带到了酒吧(清吧)。

小玉回忆,自己喝完四分之一瓶伏特加后,便有醉酒的感觉。晚上10点左右,她被带到一家酒店,“等我醒来以后发现自己躺在桔子酒店的床上”。

另外,据知情人爆料,努某某平时就行为不端,“私生活混乱”。

而且除了私生活方面的问题,努某某身上的不良行为还有很多。

他来自贫困地区,申请了贫困生补助,但平日里出手阔绰。酷爱摄影的他,光单反相机就上万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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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曝光的一份成绩单中,他的成绩在班里排名倒数。封面新闻通过知情人士得知,“全专业就120多人,他的成绩排在110名左右。班级的平均水平已经达到140多分,但他的学分为114分。”

他日常喜欢抽烟,出入酒吧。从大二开始,他就几乎不参加班级班会活动,大三起就不住寝室,在外租房。

不过,让人感到意外的是,成绩垫底、被判强奸并没有影响努某某的心情。

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早在今年4月份就做出了判决,但直到事件发酵之前,努某某的朋友圈还依然“岁月静好”。

他在朋友圈里展示自己的女友、毕业设计、美食等内容,甚至很多朋友都不知道此时他已经被法院判了缓刑。

有人作弊被开除学籍 浙江大学竟对强奸犯

浙大与罪犯

关于努某某的留校察看处分是在7月17日公布的。当时没人会想到,这份声明会引起滔天巨浪。

“学校给予努某某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浙大的声明中,不痛不痒的“留校察看”和“到期可以申请解除”让网友目瞪口呆。

更讽刺的是,近几天哈工大也因为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而上了热搜。

因为两名毕业生在考试中作弊,哈工大毫不留情地做出了“开除学籍”的决定。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一名毕业生已经获得了某著名互联网公司的offer。

两个热搜放在一起对比,颇具讽刺意味。

而更让人诧异的是,作为中国排名前五的大学,浙大对努某某的“网开一面”并非个例。几年前面对某吸毒学生,浙大给出的处理也是“留校察看”。

有人作弊被开除学籍 浙江大学竟对强奸犯

·据浙大官网公开记录,从2018年至今,浙大曾给出7名学生“留校察看”的处分决定。除去努某某案后,其余6名学生中,有3名考试作弊,1名在暑期行窃千元财物,2名因吸食毒品,其中1人在今年1月解除为期一年的留校察看。

有网友戏称,“‘留校察看’是浙大面对犯罪分子的传统艺能。”

除了网友,还有一批人对浙大的处理更加失望。他们就是浙大的莘莘学子。

事件在网络发酵之后,有浙大学生在朋友圈里发了“shame on zju”这个口号。在他们眼中,这是“浙大之耻”。

受舆论压力影响,浙江大学在7月21日重新发布了声明,说明了对努某某的处理是考虑了“司法部门认定努XX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然后表示“高度重视网上反映的情况,已成立后续调查组”。

留校察看是法外开恩?

在努某某的问题上,不管是罪犯本身还是浙大的处理都让人感觉疑点重重。针对这些问题,环环采访了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的付申律师。

环环: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的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努某某为何会被判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判定的条件是怎么样的?法院如何裁定“不致再危害社会”?强奸罪是否适用缓刑?

付申: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不仅要适用分则的规定,还要适用总则的规定。本案中努某某触犯了《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规定,但是具有犯罪中止、自首的减轻情节,根据《刑法》总则第24、67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同时,努某某在侦查阶段就表示认罪认罚,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可以从轻处罚。所以,努某某才会低于最低法定刑判处一年六个月。

这种适用缓刑的规定本身并无争议,因为它是《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于分则所有的罪名,不只是强奸罪。但是在具体个案上,可能会因为认识不同而存在一定的争议,比如本案。

环环:浙江大学对努某某的处置依照相关校规,这在法理上是否有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又是依据什么制定的呢?

付申:《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依据是教育部2017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其中第52条规定: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可以”开除学籍,并非“应当”开除学籍,在具体的处理尺度上,学校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其实情况也正如申律师所说。在浙大发布的公告中,已经明确说明了“《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里有‘被判有期或缓刑的,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换句话说,在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的两个按钮面前,浙大按下了从轻处罚。但这并不违反规定。

环环:针对后续爆料者称正在收集努某某的其他犯罪证据,如果这些犯罪事实成立,那么缓刑期间的努某某又会面临什么惩罚呢?

付申:如果努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性侵猥亵他人,首先是要撤销缓刑,也就是说要先把努某某收监,然后等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把前罪和后罪的判处的刑罚一起执行。

也就是说,本来考验期满,努某某原来判处的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就不需要执行了,但是因为他被撤销缓刑,这一年六个月不但要继续执行,而且要和新罪判处的结果一起执行。

目前,全社会的目光又重新聚集到了浙大身上。希望浙大能尽快公布“彻查结果”,我们也会持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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