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身边的民法典①|“从摇篮到坟墓”,民法典影响每个人一生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共7编1260条,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迄今为止我国条文数最多的一部法律。它和我们每个人有着怎样的关系?从本期《法治东莞》开始,东莞市司法局、市普法办、市律师协会联合推出“身边的民法典”栏目,邀请资深法律界人士,为大家解读《民法典》。
民法典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
广东省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东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健林律师表示,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以来,经过多年发展,各种民事法律规范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无论是物质生活方面,还是在精神享受方面,都有了更深更广的实际需求,正所谓“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民法典编纂、颁布、施行,正是很好地回应了这一社会现实需要。
吴健林说,民法典总则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阐明了民法典的立法原则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了立法原则,那么就应该明确民法调整的是什么、主体什么样的社会关系,民法典第二条到第四条就因此明确了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的平等保护。该法把对人身关系的保护放在了更为突出的位置,凸显了对人文价值的重点关注,清晰展现了新时代的更高层面的需求。
既然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关系到老百姓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那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呢?吴健林说,对这一问题,民法典第五到第九条就规定了应当遵循的三项原则,即自愿、公平、诚信;应当禁止的一项原则,即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应当倡导的一项原则即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法条规定的这些原则显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事活动行为准则中最直观的体现。
比如公平原则,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民法典中还规定了紧急救助制度来彰显公平原则。在总则编中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小马路遇一儿童落水,奋勇跳水救人,救起儿童的过程中造成其局部受伤,那么小马要为此赔偿吗?答案是不需要。又如小张遇一男子正对某女子施暴,阻止男子施暴过程中自己的名牌眼镜被对方打坏,如何索赔?法律规定可以直接向施暴男子索赔,若施暴男子逃跑或无力赔偿,则被救女子应适当补偿。现实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时有发生,“扶不扶”“帮不帮”“救不救”的问题一度困扰公众。民法典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同时也明确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有助于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
“从摇篮到坟墓”,民法典影响每个人一生
民法典之所以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因其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囊括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自然人作为社会生活、民事活动的最基本主体,“从摇篮到坟墓”,人一生各阶段均会参与到民事活动中,所以民法典在总则部分对“自然人”更是作出了详细规定,界定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吴健林说,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享受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这一条款,规定了胎儿即使未出生,亦有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的能力。这样的规定充分保护了胎儿的合法权益,也更有利于其未来在出生后健康成长。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人要做什么行为,一定要与其的年龄、健康状况相适应。民法典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16岁以上的未成年,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年龄限制以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中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未经同意、追认的无效,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有效。
也就是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所有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比如说一个不够8周岁的小孩子,为了想买零食而出卖父母的名贵手表,这个卖出手表的行为是无效的,父母可以追回这个手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的民事行为要看是不是与其年龄或智力相适应,从而判断是否有效。比如11岁的小刚在妈妈网购时偶尔看到付款密码,他用妈妈的手机看直播,一时冲动私自给主播打赏8万元,妈妈事后发现,能追回打赏吗?这种情况下,小刚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数万元进行打赏,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符,例子中的妈妈不同意该打赏行为,该行为是无效的,可以要求退回该打赏金额。
民法典充分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与大家日常生活最为关系紧密的民事权利和民事法律行为,在《民法典》的第五章、第六章作了总要概括。东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佑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春宏律师对该两章的内容进行相关解读。
李春宏说,首先来看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的主要内容秉承以人为本的民法思维。对原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法律进行整合和修改。从法定民事权利来划分,主要为人身权、财产权、综合性权,人身权为人格权和身份权,财产权为物权和债权,综合性权为知识产权、继承权和股权,其中人格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法典中人格权占了专门的一个编章第四编,而且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均分别单列一章来详细规定,可见国家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充分考虑到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其中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该条款的制定,在日后人格权案件中,将对民事主体起到更大的保护作用,比如我们经办的案件中,有涉及人格权纠纷的,有了该条款,在诉讼过程中即可以向法院申请类似家事案件中人身保护令的措施,民法典所考虑的全面性,无疑是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为百姓安居乐业提供了充分的法治保障。
另外,也规定了关于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等相关民事权利,以及人体基因和胚胎等生物医学方面的民事权利,这也是现行民法通则未有涉及的方面,是我国法律与时俱进的表现,更能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首席记者李金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