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犯强奸罪仅留校察看?期待浙大更详实调查

日期:07-21
强奸罪

原标题:学生犯强奸罪仅留校察看?期待浙大更详实调查

学生犯强奸罪仅留校察看?期待浙大更详实调查

近日,《浙江大学关于给予努××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引发广泛关注。决定显示,2016级学生努××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此被浙江大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位被法院判决的“强奸犯”,是否适合继续留在校内,甚至顺利完成学业?

高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的严厉程度仅次于开除学籍。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浙大对努某某实施留校察看处分,是校规适用范围内较轻的一种。

单纯以规定条文看,浙大的做法并无逾越之处。不过,此举依然引发公众热议。强奸罪属于社会危害性大的暴力犯罪,在人们的意识中,除了法律惩处,学校也要充分行使对学生的纪律处分权。如果允许其继续以学生身份留在校内,是否会对校园安全构成隐患?而学校的这一处理结果,又是否能给受到努某某侵害的学生应有的慰藉?

多家媒体在报道中引用了一张疑似努某某所在学院处分意见的截图。其中提到,努某某是初犯,且“强烈悔罪”“来自民族贫困地区”“又是毕业生”。

但是,一些网友也提供了与这些情况相反的信息。比如,努某某的微信朋友圈截图显示其生活丰富多彩,看不出“悔罪”的迹象,而且日常生活方式也不像贫困学生所为。至于其毕业生的身份,更难以构成从轻处分的实质依据。

浙江大学在其官方微信发布的《情况通报》回应,鉴于司法部门认定努××系犯罪中止、具有自首情节,因此决定其留校察看处分。应该认为,犯罪中止、自首情节等因素,是司法机关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缓刑的重要依据。但对于学校来说,在司法裁决之外,理应加入更多教育者的视角。人们期待,在浙大的进一步调查、回应中,披露更多有关处分决定的细节,以公开和透明安抚人心。

退一万步说,即便按照校规对努某某实施留校察看处分并无不可,人们还希望看到,在“留校察看”期间,努某某是否真正悔罪,学校又将对其进行怎样的教诲。留校察看的期限为12个月,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可以申请解除。这是否意味着12个月以后努某某就“平安无事”?

从教育者的角度出发,任何教育惩戒都是为了更好地实施培养,对学生的纪律处分亦是如此。因此,一些学校对学生实施处分时,常常采取了刚柔相济的态度,甚至近年还有高校允许学生在毕业前申请撤销处分,有的处分并没有真正记入学生档案。

但是,从轻处分不是简单的息事宁人,评估一个罪错学生有没有从轻处分的条件,还是要跟教育目标紧密结合。如果从轻处分成了“惯例”,也可能让部分学生有恃无恐,起不到处分应有的教育效果。

进一步而言,如何教育罪错学生,应形成明显的梯度,对“轻犯”实施较轻的处分,对“重犯”实施严厉的处分,而不是轻重失据。正如有网友所质疑的,在学生作弊普遍构成开除学籍条件的情况下,一个犯有强奸罪的学生还能继续完成学业令人疑惑不解。只有明确底线意识,才能让学校纪律处分发挥应有的威力。

教育应当是成风化人的,在公众关注下,不管浙大进一步采取怎样的措施,都要本着教育工作者的良心、使命,坚持对所有学生负责的态度。教育者的立场,对社会风气构成鲜明的示范,人们期待浙大经过详实调查,向社会提供既符合教育规律、又能抚慰世道人心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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