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全面禁食野生动物 对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进行退出补偿

日期:07-21
四川野生动物人工繁育

原标题:四川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对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进行退出补偿

2020年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杜绝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和食用的号角,全面吹响。

7月,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出台《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结合四川实际,进一步明晰禁食野生动物的相关规定。2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指导意见》全文。

果子狸

果子狸

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四川全省范围内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规定所指的野生动物,是指所有陆生野生动物(含人工繁育、饲养的)和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和家畜、家禽不在此列。

禁止食用的同时,对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的保护也提到了重要位置。要求各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林草、公安等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使用猎夹、猎套、电击装置、绝户网、捕鸟网等禁用工具,以投毒、设陷阱等禁用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以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等行为。

运输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是重点。《指导意见》明确,运输、仓储、物流、邮政快递等经营者不得为未经许可和检疫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交易、储存、运输、消费提供服务,一经发现涉嫌非法运输、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及时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市场监管或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处理。

竹鸡

竹鸡

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有序退出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四川将启动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分类有序退出,或转产。

具体而言,对已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和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的动物,纳入家禽家畜和水生动物管理。对可转为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用途的,支持依法依规转作他用。对确需退出、在本省有自然分布或历史分布的,经评估后优先放归自然;对不能放归自然的,积极协调收容救护机构收容;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处置的,采取无害化处理。

《指导意见》明确,对确需退出的合法人工繁育场所,给予适当补偿。

同时,《指导意见》还要求:全面停止办理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猎捕以及出售、购买、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和审批事项。对已发放的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繁育和出售等行政许可证件及文书,依法及时撤回、注销或变更注明许可事项。

斑鸠

斑鸠

延伸阅读:

四川省禁食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及动物处置办法

补偿范围:《决定》颁布实施后,属于禁食范围、自愿退出、以食用为目的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合法主体为补偿范围。持有合法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在封控隔离前已无存栏动物的主体,违法从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的主体,已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明确按照水生动物管理以及人工繁育主体自主确认且经林草部门同意转为非食用性用途种(类)的主体,不纳入补偿范围。《决定》颁布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蛙类管理政策出台前,繁育主体自愿申请退出,并经林草部门确认已处置存栏动物的,纳入补偿范围。

补偿种类:包括王锦蛇、眼镜蛇、水律蛇等蛇类,竹鼠、豪猪、果子狸、麂子、鸿(灰)雁、蓝孔雀、竹鸡、白骨顶、红骨顶、斑鸠等种(类)。

补偿标准:按照《决定》关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要求,综合考虑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成本、养殖模式等因素,并参考邻近省份补偿标准,确定四川省退出补偿指导标准。具体指导标准由省林草局印发。

补偿资金:补偿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解决。省级财政、林草部门综合考虑各地补偿支出、地方财力、工作推进情况等因素,在相关专项资金中对退转补偿任务重、难度大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动物处置方式:

1。转作他用。在充分尊重繁育主体意愿的基础上,由其向县级以上林草部门申请确认转作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用途。县级以上林草部门依法办理其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经营利用行政许可。

2。放归自然。对适宜放归自然的野生动物,经科学评估,选择远离居民点、生境良好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和历史分布区放归自然,放归数量要控制在生境容量内,不对当地生态和群众安全造成危害。放归自然工作由县级林草部门牵头,生态环境等部门及乡镇(街道)、村(社区)配合实施。外来物种不得放归自然。

3。收容救护。对品质优良物种,可部分移交至具备条件的单位或收容救护机构,作为优良种质资源储备收容。外来物种可委托代养或移交至具备条件的收容救护机构收容,后续可通过调配给动物园、野生动物园等用于科普展示,或供博物馆、标本馆等制作科普标本等逐步消化。

4。无害化处理。对无法采取上述3种方式处置的野生动物,由县级林草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可参照《农业部关于印发〈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采取深埋法、焚烧法等方式处置,也可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置,最大程度减少风险隐患。

责任编辑:武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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