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13年前厕所藏尸案主犯改判无罪 检察院提起抗诉

日期:07-20
安徽厕所藏尸案主犯改判无罪检察院

原标题:安徽13年前厕所藏尸案主犯改判无罪,检察院已提起抗诉

2007年,安徽省阜阳市发生一起厕所藏尸案:16岁的周杨失踪43天后,在公共厕所的粪坑里被发现。三年后,3名嫌疑人分别获刑。11年后,因证据不足,此案主犯左某被改判无罪。这样的结果,让失去儿子的周杨母亲杨中芬无法接受。

7月20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从杨中芬代理律师处获悉,针对安徽省高院对左某作出的再审无罪判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已提起抗诉。

“我希望法院能够公正判决,还我儿子一个公道。”杨中芬说。

▲安徽省阜阳市江店孜镇,如今,当年的案发现场已面目全非,杨中芬还是会经常去看看。受访者供图

▲安徽省阜阳市江店孜镇,如今,当年的案发现场已面目全非,杨中芬还是会经常去看看。受访者供图

粪坑里发现失踪男孩尸体

2007年,安徽省阜阳市江店孜镇发生了一起杀人案。16岁的周扬失踪43天后,尸体被发现在一处公共厕所的粪坑里。当时,此事在小镇里传得沸沸扬扬。

“我一直在深圳打工,周杨从小和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周杨母亲杨中芬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周杨在2007年1月13日下午失踪,出门时穿蓝褐色上衣、牛仔裤。直到43天后,打扫卫生的村民在公共厕所粪坑里发现了周杨的尸体。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阜刑初字第001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2007年1月13日晚,被告人左某因怀疑被害人周杨盗窃其网吧空调室外机,而邀被告人陈某、杨某乘坐石某的出租车在江店中学门口找到周杨,后带至江店老区政府院内厕所旁质问、殴打,后三被告人将周杨勒死后抛入粪坑。

2010年,被告人左某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供认了杀害周杨并抛尸的事实。2011年5月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左某被判处死刑,参与杀害周杨的陈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周杨和陈某的关系特别好,当时还给过陈某3000块钱,手机也给他用。没想到他们却这么残忍。要不是左某盗窃被抓,他们还逍遥法外。”杨中芬说。

▲2020年5月2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因,撤销了对左某故意杀人罪的判决。受访者供图

▲2020年5月2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为因,撤销了对左某故意杀人罪的判决。受访者供图

案发13年后主犯被改判无罪

一审判决后,左某提出上诉。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一审判决书中,左某始终否认杀害周杨的行为,并表示其招供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左某、陈某、杨某三人的供词可以相互印证,且事实清楚,所以并未采信其辩解。

左某上诉后,2012年、2016年,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对左某杀害周杨案进行重审。因并未有新证据可证明左某并未杀害周杨,两次重审均认定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依法判处其死刑并立即执行。同时,2013年、2017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先后两次维持了阜阳市中院的死刑判决。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尽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向最高院申请核准左某死刑,但两次均被最高院撤销,并发回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20年5月25日,针对此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高院最终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左某伙同他人故意杀人的事实主要依靠言词证据,缺乏足以锁定上诉人作案的客观性证据,且对关键事实、证人证言及左某等三人供述彼此存在矛盾,各自供述前后不一等问题,疑点较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阜阳市中院对左某的死刑判决。

6月23日,安徽省高院公开宣判后,左某被当庭释放。

“杨某、陈某都没有改判,如果左某无罪,意味着陈某、杨某也就无罪了。那我的孩子究竟是被谁杀了?”对于改判左某无罪,杨中芬表示不理解。

▲2011年5月3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左某被判处死刑。受访者供图

▲2011年5月3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左某被判处死刑。受访者供图

检察机关已提起抗诉

为了给孩子讨回公道,杨中芬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申诉状,同时向检察机关申请对此案提出抗诉。

据杨中芬提供的一份安徽省检察机关出具的《关于左某、陈某怀疑石某举报问题》的书面材料显示,承办检察官重新审阅案件后发现,笔录中证人证言和被告人证词可以相互印证,且多个细节可以证明并增强办案人员认为左某等三人系本案作案人的内心确信。

7月20日,杨中芬的代理律师付健表示,目前已接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回复,该院已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刑终105号刑事判决提出抗诉。

上游新闻记者时婷婷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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