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二中法院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日期:07-17
犯罪重庆

原标题:重庆二中法院发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典型案例

7月15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以来,辖区两级法院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的情况,在总结相关做法的基础上,提出遏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建议,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

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重庆二中法院及辖区两级法院共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一审案件35件,判处罪犯118人,涉案金额累计168万余元,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超过2.5亿条次。

通过梳理发现,该类犯罪的涉案信息主要被集中利用于服务性行业如互联网科技服务、投资理财、房产家装、汽车服务、医疗保健等服务行业。据统计,在所有案件中,上述服务性行业领域内工作人员窃取、购买、交换公民个人信息的有23件49人,分别占总量的67%和43%。

案例1

许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受朋友郭某某(另案处理)所托,利用自己系某区公安局交巡协警的职务便利,多次违规使用民警数字证书登录全国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获取公民个人车辆的登记、抵押、保险等信息1000余条,并将上述信息出售给郭某某,非法获利3000余元。被告人许某某于2018年2月13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其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并进行非法交易的现象也逐渐增多,违法犯罪的产业链初具雏形,极个别国家工作人员也参与其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性质和社会影响更为恶劣,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许某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顶风作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既让自己锒铛入狱,又破坏了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案例2

赵某某等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曾某分别为某公司总经理、业务总监,该公司主营房产信息咨询服务、房屋产权抵押贷款代办服务等业务。为提高公司业绩,赵某某、曾某通过购买、向熟人收受等途径,非法获取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8万余条,其中涉及财产信息40000余条。赵某某通过某通信公司职工被告人李某获取该公司存储的客户信息共计18000余条。曾某通过其为开州某通信公司职工的同学被告人李某乙,获取该公司系统中客户宽带信息共计19000余条。

2017年,曾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开州区某美发店老板被告人龚某某,曾某通过龚某某获取姓名、联系电话等会员资料共计8000余条,其他个人信息共计8000余条。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曾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李某、李某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被告人龚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曾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李某乙、龚某某单处罚金。

典型意义:

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任何人都不能为了获取信息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某些服务性行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取到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单位、公司的个别员工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在工作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给公民的正常生活和信息安全带来了严重影响。本案中的被告人赵某某、曾某为了开拓公司市场,提升公司业绩,与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通信公司、服务企业人员内外勾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该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3

芮某等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彭某某支付“开发”费用3万元给被告人芮某,芮某利用计算机技术入侵上海等市房屋管理局等网站,共获取公民个人财产信息40余万条,并将其全部销售给彭某某,获利至少30万元。彭某某将前述非法获取的40余万条公民个人财产信息销售给廖某某、曹某(均另案处理)及其他人员。被告人赵某、万某、付某等人先后通过购买、交换、利用网站漏洞进入相应信息管理系统,非法下载及利用职务便利将内部信息非法导出等方式,获取公民信息1万条至19万条,并通过交易链条将这些信息部分或全部销售给他人。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芮某、彭某某、万某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财产、交易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受刑罚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芮某等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不同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随着个人信息价值的日益凸显,不法分子为了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无所不用其极,甚至动用了高科技手段来获取个人信息。本案中,被告人为了获取个人信息,雇佣专业技术人员利用“黑客”技术非法入侵政府信息系统,盗取公民信息并用于出售获利,其社会危害性更大,更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4

任某某等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基本案情

从2012年开始,被告人任某某向李某所在的某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出售重庆主城楼盘业主信息约4万余条,从李某处购买某知名建材市场顾客信息共计7万余条。从江某处购买某建材公司顾客信息7千条,通过交换从曹某处获取30余万条业主信息,此后还从邓某等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陆续将非法获得的各类个人信息出售或交换牟利。2012年至2016年下半年,任某某通过购买、交换等方式,先后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千万条左右,并出售获利或与他人交换。被告人李某、江某、曹某等多人为了提升装修业绩获利等原因,以购买、交换或非法入侵的形式,非法获取公民房产、建材顾客信息数万条。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应受刑罚处罚。综合各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任某某等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在现代社会,公民个人信息价值越来越突出,成为市场主体竞相追逐的对象,但是各经济活动参与者切不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更不可将公民个人信息当做交易的筹码而谋取不法利益。本案中,各被告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将公民个人信息作为商品而互相交易,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的工作生活带来了严重威胁,也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

案例5

严某某、周某某等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诈骗罪案

基本案情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某某和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互联网向被告人邓某、万某某、胡某某、冉某等大量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在明知被告人严某某、周某某与谭某(另案处理)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以每条1元至3元的价格将前述信息出售给严某某、谭某。严某某和周某某通过互联网从王某某与龙某某等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200余万条。严某某利用非法获取的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组织被告人胡某乙、吴某某等人,拨打被害人电话,虚构被害人未支付网购“货款”或营销“广告费”的事实,向被害人索要“货款”、“广告费”,并扬言找当地黑社会上门讨债,索要“辛苦费”、“茶水费”。严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法骗得190万余元,周某某通过上述方法骗得5.9万余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某、周某某、邓某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严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主动交付财物,数额较大或巨大或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综合各被告人的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严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和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冉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胡某乙和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和十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之后,往往被不法分子利用,催生出电信网络诈骗等大量“下游犯罪”,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重拳出击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不但能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也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本案中,被告人严某某和周某某等人在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拨打被害人电话骗取财物,甚至以黑恶势力相威胁,给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社会危害性极大。通过审理此类案件,震慑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也有力地打击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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