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驾逃避交警调查坠亡 法院:不能获意外伤害险赔偿

日期:07-16
酒驾逃避交警坠亡

原标题:男子酒驾逃避交警调查坠亡,二审法院:不能获意外伤害险赔偿

浙江省舟山市男子郭某酒驾肇事逃逸后,为逃避警方调查,利用绳索从自家10楼阳台攀爬下楼时不慎坠楼身亡。郭某生前曾投保意外伤害险,郭某家人理赔未果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7月16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二审认定郭某的坠楼身故不属于意外事故,驳回郭某家人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用赔付。

2018年12月29日22点多,舟山新城某小区门口发生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新城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调查发现肇事车车主为41岁男子郭某。民警赶往郭某住处,敲门要求其配合调查,几分钟后,警方发现郭某坠楼,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警方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后认定,郭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警方进一步调查取证证实,郭某为前述交通肇事逃逸案嫌疑人。为躲避警方调查,郭某利用绳索从家中阳台攀爬下楼,在此过程中不慎坠楼。

郭某生前曾投保一份意外伤害险,郭某死亡后家人以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赔偿保险金20万元。保险公司以“郭某坠亡的事件发生在其醉酒逃避警方调查期间”为由,符合保险合同中的相关免责条款,拒绝支付保险金。为此,郭某家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坠楼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但案涉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对其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郭某家人20万元保险金。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舟山中院。

舟山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郭某不慎坠楼身故是否属于意外伤害。郭某从10楼阳台利用绳索攀爬下楼,是为了逃避执法部门的调查,该行为本身就缺乏合法性。而且,郭某从事的是不必要的冒险行为,该结果的发生不符合意外伤害的构成要件。

责任编辑:杨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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